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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欠娃诉被告李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曹欠娃,女,汉族,1950年1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李银超,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曹欠娃诉被告李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曹欠娃,女,汉族,1950年1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李银超,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曹欠娃诉被告李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欠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欠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为2898元,由原告曹欠娃承担。
代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贵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