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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麦囤诉被告刘欢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李麦囤,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刘欢欢,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麦囤诉被告刘欢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李麦囤,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刘欢欢,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麦囤诉被告刘欢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麦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麦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麦囤承担。
代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贵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