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李麦囤,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刘欢欢,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麦囤诉被告刘欢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麦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麦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麦囤承担。 代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贵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