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9号 原告谷苏盘,女,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王昱文,女,汉族,1998年4月6日出生,住所同上,系原告谷苏盘长女。 原告王昱丹,女,汉族,2000年3月5日出生,住所同上,系原告谷苏盘次女。 被告王胜义,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原告谷苏盘、王昱文、王昱丹诉被告王胜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谷苏盘、王昱文、王昱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苏盘、王昱文、王昱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苏盘、王昱文、王昱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谷苏盘、王昱文、王昱丹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贵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