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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建政诉张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小字第278号 原告仝建政(又名仝建正),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标杰,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仝建政诉被告张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小字第278号

原告仝建政(又名仝建正),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标杰,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仝建政诉被告张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建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标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份,我给被告在其焦村乡段村幼儿园盖楼,被告张标杰系包工头,我当时是支壳子板的,每天180元,共干了11天,我干活中间从架子上掉下来了,按2000元算的工钱,已支付了1000元,被告还欠我工资款1000元整。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于2013年12月22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但对该笔欠款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鉴于上述,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我工资款1000元整,事实清楚。我有被告给我出具的欠条为凭。长期推托不予支付,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依照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我的农民工款1000元整。

被告张标杰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原告仝建政跟随被告张标杰的施工队在其焦村乡段村幼儿园盖楼,被告张标杰系包工头。原告当时是支壳子板的,原被告说好工钱每天180元,共干了11天,原告干活中间从架子上掉下来了,按2000元算的工钱。后被告支付了1000元,还欠原告工资款1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3年12月22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建正计人民币工费1000元整,欠款人张标杰。”但对该笔欠款经原告讨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欠条、原告陈述、证人邢党国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张标杰拖欠原告工钱1000元,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标杰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标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仝建政欠款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标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雪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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