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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与田新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梦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平福,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代理权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梦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平福,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裴广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新房(曾用名田文志),男,1953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希平,男,1963年1月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鹤煤多经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新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田新房于2014年3月1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鹤煤多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煤多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平福、裴广华,被上诉人田新房的委托代理人闫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田新房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鹤煤多经公司的起诉。上诉人鹤煤多经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田新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鹤煤多经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田新房撤回对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的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田新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