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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与王志刚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大胡东六矿工业广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
负责人张志林,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王志刚,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玉林,鹤壁市山城区鹿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六矿)与被上诉人王志刚劳动争议一案,鹤煤六矿、王志刚于2014年1月22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煤六矿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鹤煤六矿不应为王志刚缴纳养老保险费;2、鹤煤六矿不应为王志刚办理工伤手续;3、鹤煤六矿不应更改王志刚的工伤待遇。王志刚请求判令:1、鹤煤六矿为王志刚补缴1995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直至退休;2、鹤煤六矿为王志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3、鹤煤六矿按照三级伤残每月向王志刚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2011年至退休)及起诉之前的伤残津贴差额;4、鹤煤六矿为王志刚定期更换假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鹤煤六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煤六矿的委托代理人赵玉翠,被上诉人王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郑月娟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瑾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