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 负责人张志林,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王志刚,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玉林,鹤壁市山城区鹿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六矿)与被上诉人王志刚劳动争议一案,鹤煤六矿、王志刚于2014年1月22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煤六矿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鹤煤六矿不应为王志刚缴纳养老保险费;2、鹤煤六矿不应为王志刚办理工伤手续;3、鹤煤六矿不应更改王志刚的工伤待遇。王志刚请求判令:1、鹤煤六矿为王志刚补缴1995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直至退休;2、鹤煤六矿为王志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3、鹤煤六矿按照三级伤残每月向王志刚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2011年至退休)及起诉之前的伤残津贴差额;4、鹤煤六矿为王志刚定期更换假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鹤煤六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煤六矿的委托代理人赵玉翠,被上诉人王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郑月娟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瑾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