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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开枪”押运员梁某某已被刑拘:谨慎乐观,需严防死守,防止“脱罪”_张元龙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元龙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7
摘要:在取证手法上,注意到本案是 “单人单案”型犯罪,而且事实认定和案件定性,与犯罪嫌疑人之“主观认知”息息相关。因此,收集与固定证据上应做好、做牢和加固。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次即隔离,讯问分开进行,以免

在取证手法上,注意到本案是“单人单案”型犯罪,而且事实认定和案件定性,与犯罪嫌疑人之“主观认知”息息相关。因此,收集与固定证据上应做好、做牢和加固。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次即隔离,讯问分开进行,以免串供。询问证人,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并全程摄像,以免笔录前后变动,和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出现陈述不一致的情况,给对方留下辩护之把柄。

三、狠抓焦点,严守“边界”

本案的关键点、焦点会归结到,事件前部分“刮擦”,与途中押运员“主观明知”两个方面问题。

1、“车辆刮擦”男子在先,这是导致男子“砖拍”运钞车事出有因,和排除暴力抢劫、绑架致“开枪合法”的唯一原因。

2、犯罪嫌疑人对“车刮男子”是否知情,之主观判断。主观明知道与不知道,会导致案件定性上完全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刑事拘留门槛较低,但之后侦查部门还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在报捕环节,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有“酌情不诉”、“相对不诉”“存疑不诉”情况;在法院审判阶段更是激烈对抗,辩护人据情会作“无罪”之辩护意见。因此,本案可谓控告方代理人稍不留神,便给辩方较大辩护空间,而自身如理据不足,可能导致全案皆输。

打官司之人,应反复酝酿,正反两面推敲,少磨磨蹭蹭、磨磨叽叽与唠叨。多研究案情和证据,多画图论证,最好经团队集体商议,甚至开研讨会讨论,得出里面的对抗点、焦点和辩点,以求支撑和突破。谨防以自己为视角,却最后输了,输在对对方视角认识空白,与无视对方视角。

责任编辑:张元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