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发起人责任纠纷及司法实务_云闯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云闯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个相互独立的案由。“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责任的承担,由发起人责任纠纷予以规范。”本书认为,准确区分两个不同案由的关键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个相互独立的案由。“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责任的承担,由发起人责任纠纷予以规范。”本书认为,准确区分两个不同案由的关键在于原告自身的法律地位以及其诉请承担责任的对象。如果原被告同属于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在内部相互之间产生争议,应当由“公司设立纠纷”案由进行调整和规范;如果原告系案外债权人且诉请承担责任的对象系发起人,则应由“发起人责任纠纷”案由进行规范。同时也应注意,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由此产生的发起人责任纠纷,在实践中往往按照外部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等案由所吸收。


上海吉玛摄影有限公司与施某公司设立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公司法原理,所谓发起人,在法律上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律特征:即为设立公司一要‘签署公司章程’、二要‘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三要‘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本案中,吉玛公司与施某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后,始终未能就设立艺匠摄影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因此,无论是吉玛公司还是施某,均不具备上述发起人条件之一的须“签署公司章程”的法律要件,非法律意义上的发起人。故原审将本案案由定为发起人责任纠纷不当。根据吉玛公司和施某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共同确定成立艺匠摄影,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公司设立纠纷。”


发起人责任纠纷及司法实务_云闯律师

责任编辑:云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