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美国承认这种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超过一个世纪。更晚近以来,这一原则也在澳大利亚得到确认。有趣的是,这一发展是由斯特恩法官(当时他的身份)于一九九一年在牛津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题目就是“合同法中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的角色”。紧跟着后一年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判决了Renard Constructions (ME) Pty v Minister for Public Works案。普莱斯利法官在他的判决中花了一定篇幅提到了斯特恩法官的演讲,并且得出结论认为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是“这时代获得期望的标准”。他说,“任何低于这一标准的事物都与主流社会期待南辕北辙”。目前在澳大利亚跟随这一判决的案例法已蔚为大观。 16.我写下“饮胜”案判决后,另一个主要的普通法法域也承认了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二〇一四年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hasinv Hrynew案中作出它的判决。最高法院作出了一致判决,在他看来有必要分两步让加拿大合同法更具有一贯性、更公正。第一步是承认合同法各种面相中背后都隐藏着一条其组织贯穿作用的一般化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步是既然公开承认有一般化原则,那么就等于施加了一项具体义务,要求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保持诚实。因此我认为可以说,自从“饮胜”案后,普通法世界的潮流一直是持续沿着这个方向涌动的。 明示义务 17.现在让我转向英国法。在我印象中,不确定这是否符合你们的印象,在由英国法调整的商事合同中可愈发司空见惯地发现使用诚实信用这套话语的条款。 18.一条这样的条款在Berkeley Community VillagesLtd v Pullen案中得到了考量。该案原告是一家地产开发商,同意协助某一农场土地的所有人推销土地,并助他尝试获得对该土地做住宅使用开发的规划许可。协议为期十三年,且只有开发商有提前终止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没有。协议规定,如果土地获得规划许可的增益后出卖,则开发商能得到出售收益的百分之十作为服务费。协议还包括了这样的条款: “就与协议相关的所有事项,当事人都将出于对相对方最大的诚实信用行事……” 19.开发商在推销土地上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由于其努力,土地获得规划许可的前景得到显著提高,也变得更有价值。然而,土地所有人决定在得到规划许可之前就出卖土地,这样就造成了开发商无法主张为其工作应支付的服务费。开发商向法院申请阻止出售土地的禁令。合同中没有明示约定禁止土地所有人在协议仍然得到执行但还未获得规划许可之前(这样开发商就被剥夺获得服务费的机会)出售土地。但是开发商的意见主张土地所有人这样做是违反了要求当事方出于对相对方最大的诚实信用行事的合同条款。摩根法官接受了这一主张,颁布了禁令。他将合同中的诚实信用条款解释为“对被告施加了合同义务,该义务要求确保自己与本协议有关行为与遵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相一致,同时应忠诚于达成一致的共同目的,且不违背权利人的正当期待。” 20.你们可能认为,对“诚实信用要求什么”的这种解释听起来熟悉,与我之前给出的依据美国的《合同法重述》为基础的解释非常类似。那可不是个巧合。在决定“依据诚实信用义务”行事究竟含义为何时,摩根法官确实借助了一个澳大利亚的案例,而那个案例也反过来援用了包括《合同法重述》在内的部分美国法律渊源。因此在这个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版关于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概念进入英国法是借途澳大利亚辗转而至。 21.在Berkeley Community Villages 案中采取的进路,在CPC Group Ltd v Qatari Diar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 案中得到了追随,后者是沃斯法官的判决。那个案子反过来又得到了法官杰克逊勋爵在Compass Group UK and Ireland Ltd (t/a Medirest) v Mid Essex HospitalServices NHS Trust案中出于赞同的援引,尽管条款本身被认为不适用于该案的具体事实。在Medirest案中,使用的语言仅仅是“诚实信用”而不是“最大诚实信用”。但是没有人认为这点差别会引起任何不同,我也看不出有什么理由。 22.因此,我认为现在可以抱有些信心地说,如果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明示约定嵌入在合同中,那么英国法就会承认而且也会执行作为合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现在已经有案例告诉我们这些条款中的诚实信用的含义。 作为规范期待的诚实信用 23.在没有明示义务要求依据诚实信用行事的地方情况又是如何?以Berkeley Community Villages案为例。该案中合同包含一条明示约定,即当事方必须彼此依诚实信用相待。但是假如合同中没有包含这样一项约定呢?是否案件就会判的不一样了?或者就应该被判的不一样?我的建议是判决不该有差别。因为这一规定诚实信用要求的条款所做的不过是以明示方式提出了对缔约方的规范期待而已。 24.这就是我认为诚实信用概念真正的重要意义所在,它为什么重要。它涉及到的是一个我认为在商业与商法本质上非常深刻的观点。 25.我表达的观点可能有些简化,但我认为有时候在英国的商事律师中有一种将商业活动看成是某种达尔文主义生存斗争的倾向,其中每个人都试图从与他做生意的别人那里以别人的损失为代价获取自己利益,即使在当事人已经制定合同时,也不能对以相对方损失为代价追求利益的行为设定限制。这种将缔约人视为相互对抗的观点也许是受了律师处理诉讼事务经验的鼓励,那可是我们都有过的经历。到了当事人诉诸对簿公堂之时,他们的关系通常都已决定性地改变为对抗性,而我们法律过程中的对抗制特征也可能强化了这一观念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