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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保险营销员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_姜杰律师(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80109995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3
摘要:这里只说明一下《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平原则为什么是强制规定。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这里只说明一下《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平原则为什么是强制规定。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上述条款中的“应当”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体现,因此“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就是必须遵守,是强制遵守,不能排除。

(三)《代理人合同书》“基本条款”第四条和“约定条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是无效条款。

前面已经证明《代理人合同书》“基本条款”第四条和“约定条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代理人合同书》“基本条款”第四条和“约定条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为无效合同条款。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代理人合同书》为“委托合同”无证据支持,且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代理人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原审判决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为此,申请人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请人:杨XX

2016年12月6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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