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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专业的辩护就是有效辩护_阿桂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桂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6
摘要:仿佛转眼之间,尚权所就迎来了十周岁生日。 十年前的此时,以尚法为先,权利至上为宗旨的尚权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律师界悄然登场;十年后的今天,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这一古老而又充满挑战的法律专业在中国律师界赢得了一席之地。 十年前的彼时,我曾以《专门

  仿佛转眼之间,尚权所就迎来了十周岁生日。

  十年前的此时,以"尚法为先,权利至上"为宗旨的尚权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律师界悄然登场;十年后的今天,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这一古老而又充满挑战的法律专业在中国律师界赢得了一席之地。

  十年前的彼时,我曾以《专门做刑辩的律所有饭吃吗?》为题,对尚权所的生存与发展表示了忧虑;十年后的此时,我已经发现,尚权所不仅有饭吃,而且还吃得很好。不仅自己吃得很好,而且还带动了许多同行吃得很香。因为他们以最专业有效辩护,为当事人提供了最本色最出色的服务。

  毫无疑问,除了全体尚权人本身的努力与付出,更需要感谢时代给予的机遇。更加值得感怀的是,一个叫做有效辩护的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对广大刑辩律师乃至所有法律人来说,此次会议最大的亮点是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会议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会议强调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次中央深改会议、一个中央重要文件,竟然通过了一项非常具有法律专业色彩的决定。动作如此之大,影响如此之远,不要说是少见,甚至可以说罕见。无论是叫做“意见”还是称为“决定”,总之,其核心内容将标志着一个有效辩护时代的到来。

  从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国已经颁行过三部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每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带来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同样可以说,每一次刑事辩护的改革,都是为了使刑事辩护能够真正有效。

  于是,一个叫做有效辩护的命题在这30多年里始终萦绕在我国法律人的脑海,尤其是广大刑辩律师更加关注与期待何时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由此可见,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人权保障,有权辩护不仅是一种状态,而且更是一种常态。

  但是,为了实现这种状态,也为了追求这种常态,我国刑事辩护事业经历了一个从有位辩护到有人辩护、从有人辩护到有序辩护、从有序辩护到有据辩护、从有据辩护到有形辩护的发展历程。

一是从有位辩护到有人辩护的阶段(1979年——1989年)。在这个阶段,从中央到地方,从理论到实务,强调的就是有一个“辩护人”的位置。什么是有位?是地位还是座位?是让位还是空位?在当时来说,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明确。

  最具典型意义的是,在林彪“四人帮”两案的特别法庭位置设计中,开始出现了辩护人的位置。从当时的位置设计看,辩护人几乎是审判员并排设立。以至于现场出现了有一位由功底深厚的老学者而担任的老律师,由于感情方面的原因,加之缺乏法庭辩护的临场经验,在最初的法庭调查和辩护阶段竟然好几次出现了辩护人角色的错位,在法庭上对被告比审判官、检察官还严厉,没有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在这个阶段最具时代意义的是“辽宁台安三律师案”。

  发端于1984年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使王力成、王志双、王百义相继身陷囹圄。在第一位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工律师的呼吁下,在法律专家的论证下,在司法部与全国律协的努力下,在人民日报等媒体的关注下,在彭真、万里、习仲勋、陈丕显、彭冲、黄华、廖汉生、王汉斌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多次过问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最后达到了由检察院撤案并向三位律师道歉的圆满结果。

  1989年4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由新华社记者周长新、人民日报记者吴恒权采写的《一次很有价值的较量》重头报道,同时还配发了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同志撰写的评论文章《法律应保护律师执行职务》。此前,《中国律师》主编张思之还在《中国律师》创刊号上发表卷首语《何故捕我律师?》。

  二是从有人辩护到有序辩护的进程(1989年——1996年)。

  在这个进程中,无论是社会眼光还是司法实践,只是满足于辩护人席上有人即可。至于这个人是执业律师还是非执业律师及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其实是不重要的。显然,湖南彭杰律师案是这个进程中最重大的事件。在律师会见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逃跑,竟然导致会见律师彭杰律师被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彭杰有期徒刑3年。

  为此,全国律协在京召开首都法学界刑法学专家座谈会,一致认为彭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全国律协还向时任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发函,详细汇报了此案情况,请求批示。司法部编写《司法部情况反映》增刊,将彭杰一案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纪委各领导同志及有关各部、委、室、会、院作了反映。彭杰的二审辩护人王海云律师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进一步反映了此案详情及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非常重视。1996年5月24日,终于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彭杰无罪的终审判决。  

  1996年3月17日通过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这个进程中我国刑事诉讼进入程序正义的标志性大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出现了对刑事被追诉对象从人犯到犯罪嫌疑人的称呼转变,确立了被追诉对象在程序上无罪的地位,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适应。同时,还第一次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又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

至此,我国法律界开始思考:什么是有人?是人的称呼变化还是人的权利提升?是获得律师帮助还是获得国家帮助?

责任编辑:刘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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