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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厅级干部案辩护词_新伯爵(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6
摘要:2 、而与本案最相关的是:某区并不是一级政府、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他没有一级人大,其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及区域内人大代表也是均归属于另一区名下,其管理机构仅是市政府授权管理的管委会、而管委会也非行政机关。

2、而与本案最相关的是:某区并不是一级政府、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他没有一级人大,其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及区域内人大代表也是均归属于另一区名下,其管理机构仅是市政府授权管理的管委会、而管委会也非行政机关。在此情形下,并及如上某区是改革意义下的开发区,其人事制度中绝大多数管委会中的管理人员并非公务员。而本案中滥用职权项下所发放奖金的人员即包含这些并非公务员的相当数量的基层具体实际工作人员

3、也如X某陈述及案卷所示,早在X某主政某区前,几任某区书记即已与X某在本案中一样,为了调动下级部门及人员的改革积极性和工作积极性,对下属部门提交的发放奖金申请如X某一样进行批准。因此,X某在本案中批准奖金只不过是“萧规曹随”。

   

五、再回到82号文,检察机关表示该82号文实际实施及也适用于某区,对此,除庭审调查中X某的陈述外,检察机关应当向某市委、市政府及某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在82号文之前及之后,是否有公文中含有某区但实际在某区并不实施的情形?特别是,在82号文之外,某市是如何实际执行该文件的?

   

1、如果从行文角度,即使收文单位含有某区,也存在仅是向某区告知现存在某项新规定的情形,并不表示要求某区也予执行。在上午的庭审调查中,X某也举例陈述了有关市委市政府发文虽收文单位有某区、但实际并不需要某区执行的文件案例。对此,辩护人也提请法庭进一步调查确定。

而对公诉人在举证时解析时称既然收文单位有某区则某区应予执行,本辩护人也质证提出异议,指出公诉人该解析存在法律逻辑错误,并举例表述:如有关规定同时向党员、非党员告知,但在此情形下,并非要求党员执行的规定同样适用及要求非党员也要执行。

   

2、82号文中所述领导小组从未成立,既未成立,谈何实施?某区及各县区如何根据该82号文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

   

3、案卷中也没有任何其他县区根据82号文向市委、市政府申报的事例,而案卷也更未有其他县区严格执行82号文而从未再另发奖金的资料。在此,也建议法院向某市审计局调查在82号文之后,其他县区是否存在虽未向领导小组报告但实际是否执行该82号文而是否另外发放奖金的情形?

       

4、在上午的举证质证时,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82号的发文流程。此前及多年前,经某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对某区授权采取改革形态下的诸多超越常规管理的方式,而这些决定,许多是市委常委会开会讨论决定的。而82号文的发文流程,现公诉部门未提供,也未告知是否经过了市委常委会开会讨论决定。在此情形下,对某区的授权是经过市委常委会决定的,而82号文未经市委常委会开会讨论决定,故从效力层级而言,82号文的效力低于此前一系列授权某区的管理规定,更不能取代此前这些规定,某区及X某仍有权依此前市委常委会开会讨论决定的授权某区的管理规定对某区的人事、财政等进行相应处理。

   

5、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某区其他有关领导对82文的认识之证人证言,从中可以看出,其他有关领导也均并未有充分认为82文应当适用于某区,而这些领导也都是多年领导,也具有相当的领导能力及对上级领导的解读、领悟能力。如果他们也大都不认为82号文适用于某区,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领导也是滥用职权项下收受奖金的收受者,由此更可见这些领导也大都认为82号文并不适用某区。

俗话讲“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某区领导层中其他领导均是如此认识,既然如此,怎么能够仅要求X某认为82号文适用于某区呢?

   

6、对82号文在其他县区是否执行,辩护人也提请法庭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其他县区并未依82号文执行,市委市政府也从未依82号文对其他县区进行监督执行,也未对其他县区违反82号文行为进行处分,则说明82号文虽有公布但实际形同虚设、并未执行,因此,即不能将82号文作为本案认定的重要核心。

   

7、更特别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刑事领域的违法,应当是明确违反违反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订颁布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区区一个市委办公室颁发的82号文。因此,起诉书将82号文作为X某涉嫌刑事犯罪的核心文件及标准标准,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及法理

   

六、 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更多是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有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辩护,如果控方的指控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则辩护人的辩护功能已经基本实现。

据此,再就滥用职权而言,如上分析,现发放奖金的人员范围包含非某区层面的人员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基层具体工作人员,而非某区层面的人员主要是因为他们对某区的工作进行了支持和帮助而予以感谢的、这些人员中甚至包含有关领导。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即使X某的滥用职权确实构成,也应当将这些人员得到的资金予以扣减。----当然,辩护人此表述并非确认X某确实构成滥用职权,仅是为了进行评析。而对于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基层具体工作人员,此二类人员存在一定重合,而对于因为实际的努力工作而得到资金的基层具体工作人员,辩护人认为也应当将这些人员得到的资金予以扣减;而对于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由于他们本身是根据某区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及确定报酬的,故对他们得到的资金,也应当从本案中扣减。

同时,对***办公室项下的奖金,X某也陈述了其由来,提请法庭调查X某陈述的合理性。

在扣减如上三种人员及***办公室项下款项后,本案滥用职权项下还有多少余额,此请公诉机关提供详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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