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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审理者裁判”的指向究竟是“权力”还是“机制”? 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7
摘要:认为其究竟指向是“机制”自然能够放眼于包括院庭长在内的“所有审理者”,从而构建成功的裁判机制。将其理解为“权力”自然局限于被把关者,从而在放权和控权问题上一再折腾,走不出既有的老套思维和旧存的司法现

认为其究竟指向是“机制”自然能够放眼于包括院庭长在内的“所有审理者”,从而构建成功的裁判机制。将其理解为“权力”自然局限于被把关者,从而在放权和控权问题上一再折腾,走不出既有的老套思维和旧存的司法现实,会一直试图在旧框架内折就当下。这就是改革意识上的局限性。


故笔者认为,应当深刻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的究竟指向,以此为基点汲取进一步解决改革纵深问题的智慧和营养,将改革思维和意识彻底解放,拓展到与当前实际完全吻合的实践层面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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