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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时代里的小司法_人半弓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人半弓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6
摘要:司法有自己的规律,“司法独立”就是其中之一,这是主流国家治理架构的基石之一。如果立志要建立普遍认同意义上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那么,司法独立是必然的选项。这个问题显而易见。 但无论是社会认同还是治理体系,都是时代的产物,时代会给所有这些人为

司法有自己的规律,“司法独立”就是其中之一,这是主流国家治理架构的基石之一。如果立志要建立普遍认同意义上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那么,司法独立是必然的选项。这个问题显而易见。

但无论是社会认同还是治理体系,都是时代的产物,时代会给所有这些人为创制或者拟制的东西打上烙印,称之为时代性。司法独立的规律纵然显而易见,也必须服从于时代,只在某个时代中显而易见。

当今时代是转型变革的时代,这样的时代是如此之长,从晚清迄今已历时近两百余年。问题是仍然没有看到转型接近尾声的迹象,起码稳定的、获得高度认同的治理架构和发展路径尚且没有形成,那些可以称之为制度、理念、价值的东西始终保持着高速的变幻,却鲜有能够始终地位永固、挺立潮头者。比如“阶级斗争”、“联合政府”、“政治协商”,甚至“无形之手”等无不如此。

在这样的情势下,除了依赖政权资源支撑的强制可以获得持续性之外,又能有哪个被叫做“规律”的东西能够基于规律的属性而成为真正的“规律”!司法当然也不能。

如果非要从中整理出一条规律,恐怕也只有“特色”最具备规律的特征。但“特色”的本旨不在于为转型指明方向,没有给自己定位塑形的功能,而主要在于解释为什么应该存在不同。因此,“特色”在多数情况下是否定“西方司法独立”的依据,绝不是司法独立的承诺。

从来就不曾有过明确的司法独立的转型承诺,只是移植法律文化中天然地暗含着这么一层意思,给人一种油然而生的暗示和揣测而已。如果有错,从法制恢复之初的移植导向时起,就已经错了,不是学者、法律人的错,甚至也不是大法官们的错。贺教授和周院长们都没错!

但这个是错吗?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司法只是制度的一个环节,转型时代的格局如此之大,大到无暇顾及司法的程度。当若干年后回首往事的时候,或许可以明确地评断前人的选择是否正确,但评断的标准必然是那时的“规律”。

因此,小司法放在大时代里去讨论,只是悲情,没有对错!(文:人半弓

责任编辑:人半弓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