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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地维护和落实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 法言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6
摘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和落实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自始至终坚持了依法独立审判法治原则。三十年前,中共十三大报告首次在改革开放后发出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号召。从此,每一届党代会的报告就再也没有让依法独立审判缺位。更有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从而使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生命力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迸发出来。

  习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头3年是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3年,要将那些“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能发挥支撑作用”的改革领域标注加粗,由点及面,步步为营。2014年1月至今,中央深改组召开的31次会议中有23次涉及司法改革议题,通过了38个司法改革文件。正是这些改革措施铸就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而其中绝大多数都与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直接或间接相关。

  在管理体制方面,基于司法权根本上属于中央事权的正确判断,中央力推法院的人财物省级统管,彰显地方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的属性,同时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从而推动外部独立,减少外部干扰。

  在法官制度方面,基于法官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理念,设立了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实行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水平,推行职业化的管理模式,从而实现法官的身份独立。

  在诉讼程序方面,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的理论,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从而让审判更加独立,让司法更有权威。

  在运行机制方面,针对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倾向,动大手术克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等突出问题,通过废止案件审批制、领导签发裁判文书制,改革审判管理与监督模式,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权的主体,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在排除干扰方面,着力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独立审判,建立领导干部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过问和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同时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坚决不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三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上述 “主体框架”和“配套工程”是遵循司法规律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而且这种高效率的改革推进所依靠的正是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习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是对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错误思潮的最有力的回击。众所周知,中国最大的国情是共产党的领导,而且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我国的依法独立审判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原因也非常复杂,其中既有体制机制原因,更有发展阶段的局限性。中国在短短几十年中要走完西方国家上百年甚至数百年的发展之路,要解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以及法治中国建设方面遇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出现一些困难。但是如果背离了唯物主义历史观,仅依靠主观的范畴、概念甚至是西方国家特有背景下的理念去度量社会存在及其发展变化,则不可能把中国带向成功之路。

  当然,那些违反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言行必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而脱离中国国情的西方宪政民主和司法独立也不可能在中国找到生存的土壤。我国宪法确立的党的领导原则、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早已为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塑型”“画像”。西方国家有适合于其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人文的“司法独立”模式,中国也有自己的建立在社会主义特色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和历史人文基础上的“依法独立审判”模式。中国尊重其他国家按照本国的实际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中国当然也有权利建设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遵循司法规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以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检验标准。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中国的司法制度也一定会(在一些方面已经做到了)为人类司法文明贡献出自己的经验。

  其实,我们并不反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当然我们的宪法使用的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态度也已体现在中国所加入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我们真正要亮剑的是那些幻想把植根于西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中的“司法独立”强加于中国的错误思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司法规律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清晰、逐步深化的过程,但如果有别有用心之人企图通过错误的意识形态引导中国的司法改革,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则是每一个负责任的法律人不会答应的,也是每一个渴望实现公平正义的中国人不会答应的。

责任编辑:本报特约评论员 法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