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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该罚,曲法狡辩无理_法眼观事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眼观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3
摘要:2月7日上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一行四人到玲珑湾小区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时,遭到车辆所在的小区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人员阻挠。执行法官当时开着警车、着工作服,出示工作证后,物业人员拒不开门放行,称需上报领导批准,通知公

2月7日上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一行四人到玲珑湾小区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时,遭到车辆所在的小区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人员阻挠。执行法官当时开着警车、着工作服,出示工作证后,物业人员拒不开门放行,称需上报领导批准,通知公安、居委会到场后才能放行车辆,致使执行流产。当日下午,园区法院在全程记者见证下,向物业公司下达了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并通知物业,再行阻碍拘留责任人,顺利开走扣押车辆。


阻碍执行该罚,曲法狡辩无理_法眼观事


   当天下午长达四十多分钟的执行过程视频在网上流传,从视频内容看,这起阻碍司法执行的行为,事实清楚,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却在当时和事后出现了指责法院违法执行的声音,有必要厘清法律规定,细究一下问题原因。



   物业在阻碍执行过程中找出各种理由,如法官没有戴帽子(你们给法官配制式帽子?),法院执行走车辆无法向业主交代(你们与业主的物业管理关系可以对抗司法执行?如果车辆是被盗车辆你们就对抗公安?),法官没有向他们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裁定书(这些法律文书是你们依据那个法律应该获得的?),法官没有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你们把自己定性为协助执行人了?),执行必须公司领导、公安、居委会全部到场(法院执行还得需要这么多“领导批准”?),种种站不住的理由,成了他们阻碍执行的“合法理由”,说白了就是:我的地界,听我的,我说的就是法律,虽然你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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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后,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居然受到了个别律师的发文声援,有文称法院应该向物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执行的,也有说法院是“权力的傲慢”,甚至提出,不就是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吗?其实什么是协助执行人,且不说还是个律师,普通人百度就能查出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谈何“持有”被执行车辆?谈何成为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法律文书,想要就能给?



       其实,早在1999年,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就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任何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封和扣押手续,不得推拖和延误。有关单位若发现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认定的原权属关系与事实不符时,应当先协助执行,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文中可见,即使是国家机关,也不得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审查阻碍。对于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必须先配合执行。确有异议,《民诉法》也规定了救济途径,可以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事后提出异议。


阻碍执行该罚,曲法狡辩无理_法眼观事


      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系万科集团全资子公司。其实,万科这么大的上市公司,能不懂的法律规定?究其原因,视频中,物业公司经理道出了天机,“以前法院来执行都是给物业这些手续的”,言下之意就是。以前法院执行到了我们的地界,就得听我们的。至于那些发文的律师,要么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要么是博人眼球吧。


    由于苏州法院下午的果断行为,车子被扣押成功了,在当事人的无理纠缠下,能够没有像那个经理说的屈服于“物业自家规定”,必须点个赞。如果没有下午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辛苦找到的执行车辆,法院不按物业公司的“立法”,估计车子还得送回去。视频中,申请执行人就在现场,连到小区扣个车都这么费劲,不知道他对自己的执行案子还有没有信心?这个新闻恰恰说明的法院的执行现状。



        最高法院已经向社会做出承诺,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但如视频中所见,被执行人两年多下落不明,找到财产连个物业都能自封“协助执行人”给拦一下,解决执行难谈何容易?人人都在谴责法院执行无力、判决书打白条时,不知道万科当申请执行人的时候,遇到类似阻碍执行的,能否也理直气壮的站在被执行人立场上?没有顺利执结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找律师打个官司赢了又有何用?只顾自己眼前利益,罔顾他人利益和国家法律,谈何诚信企业,谈何法治社会。

责任编辑:法眼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