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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潮悦读】原创∣尹跃连:粗谈冤假错案_潇海湘潮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周礼文检察官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3
摘要:题记: 冤假错案的出现,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全面正确认识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应当认真思索并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要有一个全面正确理性的认识,多措并举方可取得好的效果。本文系作者基于检务督察业务工作实际而作的粗

题记:冤假错案的出现,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全面正确认识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应当认真思索并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要有一个全面正确理性的认识,多措并举方可取得好的效果。本文系作者基于检务督察业务工作实际而作的粗浅思考,系作者原创,经授权发布,作者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处处长。一家之言,抛砖引玉,欢迎交流,可在【发表评论】处留言。

近些年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对政法工作特别是刑事司法工作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如何全面正确认识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应当认真思索并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防范冤假错案是一个全面系统工程,首先要对它有一个全面正确理性的认识,同时多措并举方可取得好的效果。冤假错案并非一个法定规范性命题,而是对冤案、假案、错案的概称,而什么是冤案、假案、错案呢?也似乎没有定论。

冤案可以理解为存在重大冤枉或冤屈的案件。所谓冤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这个案件中有冤枉或冤屈,这个冤枉冤屈不是一般的冤枉冤屈,而是重大冤枉或冤屈。这又要从两方面来看:首先,从被打击的犯罪分子这个角度来讲,冤案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他不是作案人员而被认定为犯罪分子并惩罚,对他来说,就是冤枉了他,这个案件就是冤案;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他犯的只是轻微违法犯罪而被认定为重罪并受到了严重的刑事处罚,比如说犯的是盗窃罪而被认定为抢劫罪打击了,也可以说冤枉了他,这个案件也可以说是冤案;第三种情况是,如果他罪不至死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比如说实际上犯的是强制猥亵罪而被认定为强奸罪并判处死刑执行了,这个对他来说也是严重的冤枉,也是冤案。最严重的冤案,是将一个没有作案的好人当作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执行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冤枉死了。”这是冤案的重要方面,大家普遍意义上对冤案的认识都是从打击对象犯罪分子这个角度出发的。但我认为冤案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从案件直接受害人及受害人近亲属的角度来说,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应当侦破而没有侦破,犯罪分子应当抓获而没有抓获、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那么对于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来说,受到的伤害没有得到公平的救济,冤屈没有伸,这个案件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来说,也可以说是冤案。对冤案的这个方面,是很容易被忽视的。一般对冤案的认识都只考虑了被打击的对象,而没有考虑被犯罪伤害的对象,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或不应当受到严重刑事惩罚的是冤案,受到了犯罪的伤害而没有得到救济、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得惩罚的同样是冤案。当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侦破是不可能的,那就不能说没有侦破的刑事案件都是冤案,只有根据案件实际应当侦破并追究责任而因为侦查、司法人员重大过失不作为或者故意放纵犯罪没有侦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称之为冤案。只有从这两方面全面认识冤案,才能正确把握理解冤案。所以对侦查、司法人员来说,过分作为乱打击可能会造成冤案,不作为放纵犯罪也可能会造成冤案。如果只认识到前面一个方面,为防范冤案,消极应付不破案不抓人就可以达到目的。两个方面都认识到了,为防范冤案,就既要依法规范办案防止冤枉好人造成冤案,也要积极主动办案维护受害人权益防止放纵犯罪而造成冤案。冤案可能是侦查、司法人员人为故意造成的,比如为追求立功或者打击报复等,把明知不是作案人员的人故意当作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然后刑讯逼供强迫认罪制造成冤案;冤案也可能是侦查、司法人员无意识造成的,比如因侦查、司法能力水平不高等原因,抓错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其所犯罪行搞错了造成了冤案。

假案可以理解为存在重大虚假的案件。什么是假案呢?所谓假案,笔者认为就是这个案子是侦查、司法人员故意作假造成的,这其中可能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是假的,案件纯属子虚乌有被虚构出来的。比如说吸毒人员为避免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就串通侦查人员虚构一个可以判处缓刑的盗窃案,通过“刑事优先”原则达到不被强制戒毒目的。第二种情况是,犯罪事实是真的,犯罪分子是假的,但犯罪分子是自愿的。比如侦查、司法人员与作案人员串通,由他人“顶包”的情况。第三种情况是,犯罪事实是真的,犯罪分子是假的,且犯罪分子是被强迫冤枉的。比如侦查、司法人员为了立功或打击报复等其它目的,明知某人不是作案人员,但通过刑讯逼供强迫他认罪破案。第四种情况是,犯罪事实是真的,犯罪分子是真的,犯罪分子也是自愿的,但犯罪罪名和刑罚是假的。比如犯罪分子犯的是应当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罪,但串通侦查人员、司法人员作假搞成非法拘禁罪等。假案应当都是侦查、司法人员故意造成的,侦查、司法人员有意作假才能造成假案,不是他们有意造成的,虽然有假也不能称为假案而只能称为错案,比如张三故意为李四顶罪,但侦查、司法人员不知晓,这样的案件就不是假案,而是错案。

错案可以理解为存在重大错误的案件。所谓错案,就是案件存在重大错误。主要犯罪事实搞错了的是错案,犯罪对象搞错了的是错案,刑罚搞错了的也是错案。但司法程序虽然错了、案件实体和处理没有错误的案件,不宜认定为错案。

冤假错案相互交织。冤案、假案、错案相互交织在一起,有的案件既是冤案、又是假案、还是错案,但有的冤案不一定是假案,有的假案也不一定是冤案,错案也不一定是冤案或假案,但冤案、假案都是错案。大多时候,人们是不加区别地认识冤假错案的,不管是冤案、假案还是错案,都叫做冤假错案,但笔者认为将其区别开来研究,有利于全面正确认识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危害严重。刑事司法国家重器。刑事司法工作依法规范,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正义力量;刑事司法工作违法违规、乱作为、不作为,就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冤假错案起码有“四个严重”的危害: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冤假错案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比一般违法犯罪更为严重,因为这种伤害来自于本应保护他们的国家力量。冤假错案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冤假错案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公平正义荡然无存。冤假错案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好人受到保护、坏人受到惩罚,而冤假错案使好人受到打击、坏人逍遥法外。冤假错案严重损害统治阶级形象。这个损害后果不容忽视。个别冤假错案可能不会对执政党产生多大的影响,但如果多了,损害就严重了。所以不管哪个朝代哪个国家,统治阶级都是十分重视防范冤假错案的,只不过有的封建统治者为了打击报复、消除政敌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

责任编辑:周礼文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