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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想瞅就瞅!瞅你又咋滴!_北飞的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互联网晓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1
摘要:昨天,有一段央视的新闻片段刷爆了朋友圈,按照新闻的报道,记者只需要提供一个手机号码,就能够查找到用户的身份证、户籍、住址、开房记录,甚至是用户现时所在的地理位置。虽然在互联网企业工作,对于数据和信息泄露事情经常听到,但看完这个视频以后,

昨天,有一段央视的新闻片段刷爆了朋友圈,按照新闻的报道,记者只需要提供一个手机号码,就能够查找到用户的身份证、户籍、住址、开房记录,甚至是用户现时所在的地理位置。虽然在互联网企业工作,对于数据和信息泄露事情经常听到,但看完这个视频以后,我心里依旧有千万个羊驼在奔腾。这不得不让想起了《1984》里面的一句话“嘿,老大哥在看你”。现在是,嘿嘿!想瞅就瞅!瞅你又咋滴!又不犯法?但至于犯不犯法,还是得回到个人信息保护层面来说。

一、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说到个人信息有必要谈谈的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一般来说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个人信息主要是身份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可以说个人信息很大的一部分内容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在传统的法律体系里,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发展各个国家也发现如不对个人数据和信息使用加以规范的话,个人隐私的保护会受到技术进步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世界上最早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黑森州,在1970年德国黑森州就通过了《黑森州数据法》,此后,在欧洲大陆上瑞典、联邦德国、法国都相继的颁发了数据保护法案,欧盟也与1995年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在计算机发达的美国,“水门事件”也使得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隐私权法》,在此后的一段时间于美国有相继的颁发了《金融隐私权法》、《电话购物消费者保护》、《驾驶员隐私保护》、《反垃圾邮件法》等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法案。


中国大陆地区的最早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是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笔者印象最深的是,2009年作为刚上法学院的大一学生的我,听到了民法老师兴奋的说《侵权责任法》颁布了,有趣的是里面出现了有关网络侵权和隐私权条款。2013年,应该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最激动的一年,《消法》的修订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2013年实施的《征信管理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保护规定》、《信息安全技术-公用及商用服务 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都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上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看上是的确让人眼花缭乱,但是如此多的规定并不代表着个人信息立法完善。首先,整体上目前的个人信息立法呈现零散的特点,没有形成正式体系的法律,绝大多数只能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其次,多个部门立法,没有明晰专门的执法部门。从目前来看最多的处罚来看多集中于通过刑事的手段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立案处罚,但刑事手段也异味着对侵犯行为的标准过高,并不能有效的预防尚不构成刑事案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


二、电话实名制真的是罪魁祸首?


2013年施行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伴随着电话用户实名背景的是,2013年整个互联网也已经从PC端市场向无线端转移。随着移动智能通讯终端、移动应用软件、第三方支付和即时聊天通讯软件的普及,手机也已经从传统的通信工具变成了网络连接、交互、支付的工具。基于用户对于手机的依赖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注册信息的验证也从邮件信息注册验证开始向手机号码注册验证转移。2016年8月1日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至此,用户在网上所产生的数据与用户的手机号码正式完全契合在一起,电话号码也成为甄别用户个人信息最佳方式。电话实名制虽然强化了个人信息与电话号码的联系,但是在这样一个世界上最远的距离就是没有网络的年代,电话号码作为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接入的方式之一本身具有强烈的个人信息的属性。因此通过电话号码能获取到用户海量的信息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电话号码作为用户主体识别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本身是在所难免的。问题的关键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在网络活动中所留下的大量数据,拥有这个数据的企业和公权力部门应该如何去保护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而不被滥用。

三、结语

这种由个人信息汇集而成的大数据视为“未来的新石油”,面对这种未来的新石油,《大数据时代》一书作者维克托在出席的第八届中国云计算大会期间也表示“欧洲人也不知道他在干嘛。”弦外之音就是基于互联网产生的个人信息目前在欧洲也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个人信息侵犯所能提出的法律诉求依旧相当困难,未来如何确定信息的归属,如何合规使用未脱敏的个人信息仍需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互联网晓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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