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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动怒了_北京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北京于伏海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2
摘要:还是不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动怒了 于伏海 今天打开手机,看到朋友圈很多人都在传播一篇文章,题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看到这么吓人的标题,我忍不住点开看了下。因为本人从没想过离婚,更没想过要通过离婚和巨债

还是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动怒了

于伏海

今天打开手机,看到朋友圈很多人都在传播一篇文章,题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看到这么吓人的标题,我忍不住点开看了下。因为本人从没想过离婚,更没想过要通过离婚和巨债来坑自己老婆,所以,本人虽然是律师,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些具体条款的详细表达并不熟悉,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要离婚,向我提出咨询,我保证能通过自己的语言做出正确合法的解答,但是我不能一字不差地说出法条的具体内容。

上述文章所提的第二十四条,说的是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偿还的问题,具体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了全面了解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先看看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怎么说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合上述两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对婚姻持续期间的债务问题,不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婚姻法还是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其总体思想就是保护善意债权人。那么,为什么要保护善意债权人呢?对这个问题,我想请问各位看官的是,到底是夫妻之间更容易串通起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还是债权人更容易与借钱人串通起来侵害夫妻另一方呢?大家不用着急回答这个问题,思考这个问题时,尽量保持中立,把自己设想为既不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也不是债权人。在给出答案之前,我建议大家最好去做个问卷调查,直接可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提出这个问题,看看会得到什么样的回答。

可能有的看官希望我回答这个问题,很抱歉,我也暂时不想回答或者没法回答。不过,我想让大家看看以下内容:

1,百度搜索“假离婚买房攻略”: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810000

2,百度搜素“假离婚躲避债务”: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232000

3,百度搜索“假离婚转移财产”: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37000

4,百度搜索“离婚后被人起诉还钱”:找到相关结果约47900

大家看看上面的数字,或许应该明白立法者的本意了。

去年,也就是2016年,通过离婚骗取房贷的人应该又达到了一个历史新高度,因为去年的房地产暴利是最近十年最暴利的,这种暴利蒙蔽了太多夫妻的良知,他们串通起来,不惜利用婚姻来玩弄法律和国家政策,诚信尽失,毫无底线,离婚大军浩浩荡荡,占领各地民政局。夫妻们可以串通起来通过离婚骗取银行贷款,那么他们有没有可能串通起来骗取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呢,或者通过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呢?有的人婚姻存续期间不知道自己的配偶跟他人借钱,离婚后,被人起诉还钱,而自己的前配偶早已不知去向,这样的人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债权人就不值得同情吗?叫我看,债权人更值得同情,人家借出去的钱也是真金白银的。另外,配偶的德性,在很大程度和很大比例上,也是自己德性的一面镜子,有什么样的夫,就会有什么样的妻,有什么样的妻,就会有什么样的夫,你的配偶那么下三烂,是个人渣,那么你呢?虽然你离婚了,甚至你离婚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你遇到了人渣,但是你得好好检讨下你为什么遇到了人渣,甚至你得为你遇到人渣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是财产的损失,有的时候是健康和生命的损失。如果你只是有财产的损失,我建议你最好跪地磕三个响头,谢天谢天,你保住了生命。

还是不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动怒了_北京于律师

按下这些不说,我们再研究一下法律和司法解释。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他人举债,债权人当然会认为这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还款权利,也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还款权利,这些都没什么好说的,因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也是“夫妻一体”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几千年来都是这样,没什么不妥的,即使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宣布离婚,该偿还的债务也得偿还。

不过,司法解释也说了,如果被主张还钱的一方拿出证据证明这个债务是自己配偶或者前配偶跟债权人的个人债务,比如拿出他们借款前后相互交流的短信、或者拿出他们的借款合同,等等,这些证据被债权人认可或者被法院认可,那就什么事也没有了,不用担心什么了。除了这个,被主张还钱的一方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跟自己的配偶或者前配偶有财产方面的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的,那被主张还钱的一方也有权利不予偿还。

有很多看官肯定会说,上哪里找这些证据啊?的确,很多案例说明,明明自己被人渣配偶坑了,却苦于没有证据,但是即便这个问题很严重,我认为也绝不能因为举证难就要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维护更容易结成同盟的夫妻或者前夫妻,否则,更严重的不公就会更多地出现,这个或许才是国家法律一级错误。

总结一句话,法律没有错,有错的是贪婪的人,在人生道路上,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监督,戒掉贪婪,绝不联合起来坑骗债权人,任何一方也绝不通过举债坑骗另一方。别忘了,夫妻之间,夫的贪,实则就是妻的贪,妻的贪,也实则就是夫的贪。套用佛教的话,今天如若被人起诉还钱,昨天一定放纵过自己和配偶。今天如若被人起诉还钱,昨天一定放纵贪婪的众生,试问,有谁认认真真地鄙视过那些假离婚假结婚的人呢?

还是不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动怒了_北京于律师

责任编辑:北京于伏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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