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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之殇:爱人有毒 VS夫妻逃债_法眼观事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眼观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此规则规定了法官在民事案件中有权根据案情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纠纷,一般时隔久远,且涉及款项来源、借款用途、借款过程等错综复杂问题,单纯一刀切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足以兼顾债权人和夫妻非借款方利益。建议:承办法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债务规定之精神,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当事人双方距离证据的远近、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及搜集证据能力的强弱,裁量确定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进而综合双方举证证明内容,认定借款性质。


     当然,这对法官的生活经验、职业良知和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

责任编辑:法眼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