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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舟律师呼请刑诉法增设未决在押人与亲属会见条款_新伯爵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1
摘要:关于《刑事诉讼法》应增设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条款 律 师 建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值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作为冀望 “依法治国”在中国日臻完善及一直从事法律实务的国家公民、律师,我们特向大会及常委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应增设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条款

律   师  建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值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作为冀望“依法治国”在中国日臻完善及一直从事法律实务的国家公民、律师,我们特向大会及常委会提出如下“《刑事诉讼法》应增设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条款之律师建议”:

       我国对已决罪犯与亲属的会见在《监狱法》等已有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权这一基本的、合理的人权及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制,在实践中更极少实施,此不仅有违人性、人道,不符合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国家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阻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刑法处罚的现实功效。

       未决在押人员是指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被羁押(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下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会见权是指在押人员在被羁押场所与亲属见面、交流的权利。

       基于法治及实践等,我们现郑重提请全国人大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新一次修订时,能够增设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条款。

       一、问题提出:

       1、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在押人员与亲属的会见权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中有所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基本人权更多只停留在纸面,极少得以实现。通过网络媒体查询,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报道,大多是因为亲属病危等情形的特例而见诸新闻。这种现象本身即已说明亲属会见是极少见的情况,故才得以成为新闻。作为多年执业的律师及此前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有些看守所数年都没允许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的实例。

       2、一些热点事件反映出,对亲属会见权未予保障已经引起国民情感的严重反弹。例如:“曾成杰刑前女儿未见最后一面事件”、“羁押吸毒母亲饿死三岁幼女事件”(该案系强制戒毒案件),“夏俊峰刑前求留影被拒事件”等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评论与争议,这使得刑事诉讼的正当性面临公众疑问。

       3、我国未决在押人员的羁押场所为看守所,而看守所管理具有封闭性、缺乏较强的外界监督。近年来媒体曝光的“躲猫猫”、“喝水死”、“冲凉死”等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牢头狱霸”、“狱侦耳目”等不规范现象,均折射出事发看守所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虽然律师的会见等也能起到对羁押场所的监督作用,但我国目前没有确立律师强制辩护制度,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案件中,只有其近亲属能对当事人提供帮助。

       4、基于人性人道和人的家庭归属感,家庭是人们普遍的重要精神寄托。对在押人员而言,即使其涉嫌犯罪----更遑未经法院审判尚不能认定为犯罪,家庭成员的探视及情感支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特别是未成年当事人、女性当事人以及具有需要抚养、赡养的子女、老人的当事人等的这一情感需求更为突出。另一角度,当家庭成员被国家追诉,面临生命、自由、财产的安危时,源自传统家庭观念,大多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都会基于家庭关爱与家庭责任心理而希望会见当事人以给予情感慰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亲情融合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人伦更是社会伦理、规则和法律的最基本内核。违反人伦的法律很难归评为良法。

       从生理心理和人性角度,能够与亲属见面、保持联系也可以让在押人员感受并没有被家庭和社会抛弃,从而保持适当的生理心理调节、感受法律的人性人道。

       与亲属见面是在押人员的应有合法权利,会见在押人员也是家庭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应有权利。

       二、立法理由:

       1、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会见权是国际普遍规则和人道主义要求。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955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7条规定:“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该规则“序言”第4条明确,“囚犯”包括未经审讯或已经判罪的各类囚犯);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中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可见,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作为人身权利的延伸,对其进行保障是国际人道主义的要求,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特殊公民个体基本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2、由于市场的快速扩张,我国传统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关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改变。家庭观念和情感维系作为我国民族精神内核,是少有的在市场侵袭下未曾失守的温情阵地。探望身陷囹圄的亲属,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事,这符合我国数千年来人伦社会的常理常情,也符合“以人为本”、“仁者爱人”的传统文化和人道主义思想。这些体现我国传统文化、法律与司法文化的基本品质在现代法律当中不应当被舍弃,而应予以明确、弘扬。

      3、赋予亲属会见权是对羁押场所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近亲属作为最关心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群体,在押人员受到非法侵害时会引起近亲属的注意和不满,进而对于羁押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申诉。可以说,近亲属是天然的、称职的监督者,赋予亲属会见权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及时反映在押人员被监管过程中所遭遇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对羁押场所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4、世界上主要的法治国家均立法明确了未决羁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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