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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舟律师呼请刑诉法增设未决在押人与亲属会见条款_新伯爵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1
摘要: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 145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情况外,任何被宣布临时羁押的人,在取得预审法官的许可后, 可在羁押场所会见他人 。 ”,该条第3款规定:“宣布临时羁押后满一个月,预审法官不得拒绝许

       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情况外,任何被宣布临时羁押的人,在取得预审法官的许可后,可在羁押场所会见他人”,该条第3款规定:“宣布临时羁押后满一个月,预审法官不得拒绝许可被羁押人会见其一名家庭成员,除非特别说明是基于预审的必要以书面做出相反的规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207条第1款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辩护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收受文书、物品。”,这里的“辩护人以外的人”包括被羁押者的近亲属。

       同为中华文明圈的我国港、澳、台地区也均规定了成熟的未决在押人员的会见制度,陈水扁在待审羁押期间亦得以会见妻子、儿子等亲属。

       上述国家和地区已施行多年并已成熟的立法及实践给我国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5、会见权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我国,不让未决在押人员行使亲属会见权主要基于一种担心,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交流可能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如通风报信、毁证串供等情况,阻碍案件侦破。实际上,对此不必顾虑。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具有严格的程序,受到必要的监视和监听,谈话内容也仅限于亲情问候等,而不能涉及案件事实,且警察等工作人员全程在场。通过这些措施,亲属会见的弊端完全能够避免,不会带来不利影响。

       况且,目前看守所根据法规规定允许在押人员与亲属通信(虽然也存在诸多看守所实际执行时有相当问题),而在押人员如与亲属通信也存在通风报信、毁证串供等可能情况。但目前从实践角度,通过通信等得以成功通风报信、毁证串供等案例及比例很是低少,故不具有实证意义,也不能因噎废食。如果确实出现毁证串供等违法犯罪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治安处罚及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进行追究。

       相反,从司法实践看,近亲属会见对查清案情、提高效率具有助推作用。未决人员与近亲属的会见,有利于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使得所内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通过亲情感召,未决人员更容易主动认罪甚至交代余罪。一般情况下,与亲属会见后的在押人员,抵触心理会减少,主观上更容易悔过,不但不会影响诉讼,反而会使得诉讼程序运行得更为高效。

       “一人羁于囚,十人奔于途,百人忧于心”。由于在押人员家属不能与在押人员直接会见见面,家属只能通过律师,也有更多通过寻找司法机关人员与其他人员而希望得到在押人员信息,因此衍生出诸多其他不良现象甚至违法腐败。有关案例较多,在此不再赘述。因此,从减少违法腐败角度,亦应当建立合理的在押人员会见家属制度。

       刑法处罚的功效在于惩治犯罪后以儆效尤、减少犯罪,但由于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因为在押期间没有得到应有的人性人道关怀和制度安排,他们无疑会产生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乃至国家整个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的不良观感及排斥,减少对法律的敬重,从而严重降低刑法处罚的功效。而这些是我们很不希望发生的,也是与法治的愿景相悖的。

       三、法规现状:

       1、1990年《看守所条例》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此处人犯是指未决在押人员)。1991年《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未决羁押人员的亲属想要探视,须经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为避免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发生,未决在押人员几乎无法实际的享有该项权利。且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会见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涉及到当事人基本权利,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规定、约束,在当时可能具有现实性,但在法治进化的今天则显然是不合适的、不严肃的。

       2、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0条第2款对外国籍在押人员的会见问题上作了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但该规定并没有对我国未决在押人员会见权问题做出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最为普遍、最常适用的规定,却未赋予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同等的司法待遇,这种内外有别的设置无疑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让国内外民众存在非议。

       3、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4条中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三种条件之一的,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第25条规定,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会见、通话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

       上述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亲情会见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设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然而,与未成年在押人员相比,人数占绝对多数的成年人未决在押人员并不能常态性、规范性地享受到与家属会见的基本权利。

       四、立法建议:

       1、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通过正式立法明确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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