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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法律操作实务之质押_尧湖永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尧湖永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2
摘要:质押作为债务重组的担保措施,在旧改、房地产等项目中,由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较长,一般会把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手段。但是由于股权质押存在价值难以确定、变现比较难等特点,一般只作为补充的担保措施,另外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虽然价

质押作为债务重组的担保措施,在旧改、房地产等项目中,由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较长,一般会把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手段。但是由于股权质押存在价值难以确定、变现比较难等特点,一般只作为补充的担保措施,另外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虽然价值可量化,可也存在波动性较大,变现比较难等问题,一般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价值会根据一个阶段的价值进行平均打折作为担保价值。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质权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一般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他公司一般在公司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处置时,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一般会对股权进行评估,评估涉及的材料众多,包括对整个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还需要进行审计等流程,处置的周期较长,所以股权质押的处置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难以实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时,上市公司一般需要进行公告等流程,在股票质押时,要区别该股票是流通股,还是限售股,由于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发起人、公司高管等持有的股票买卖均有规定,以防止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此之外,证监会及交易所对限售也做了各种规定。因此,在做股票质押的时候,要对股票的性质进行界定,对各种风险进行防控。

序号

 

主体

 

条件

 

限售期限

 

法律

 

1

 

发起人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

 

公司法141

 

2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25%,股票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

 

1年

 

公司法141

 

3

 

董监高

 

离职

 

半年内

 

公司法141

 

4

 

 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实际控制人、境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6个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9

 

5

 

4之外的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2个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10

 

6

 

收购人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12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

责任编辑:尧湖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