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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案例解决的,不需要做解释_preacher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司法日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1
摘要:能用案例解决的,不需要做解释 无从考证从哪一天起,网络上兴起了一股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 ) 》第 24 条的小风潮,义愤填膺地为仿佛无辜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人们鸣不平,并且假设了一百种极端情形,引用了诸多不明觉厉的域外规定,誓将 24 条杀之而
能用案例解决的,不需要做解释

无从考证从哪一天起,网络上兴起了一股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小风潮,义愤填膺地为仿佛无辜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人们鸣不平,并且假设了一百种极端情形,引用了诸多不明觉厉的域外规定,誓将24条杀之而后快。大概是出于一种对汹涌“民意”的回应,近日最高院为24条做了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来说,司法解释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问题,而我实在没看出这个补充规定中的两种债务有何争议可言。这种“债务”连合法债务都算不上,何谈夫妻共同债务?作为一种补充规定有何价值?莫非有哪个法官曾将上述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种认定从未出现,做出这样的补充规定又有何价值?如果全国仅有一两例,就案纠错即可,何必补充规定?仅仅是为了向舆论妥协吗?

如果说这是反24条流派的小小胜利,他们也完全不必庆幸,因为有时候人会很冲动,尤其是自认为知识渊博的时候,更可能是为了反对而反对。比如那些引用英国、美国、法国什么婚姻法案来批评24条的,与其说是来讲法律的,不如说是秀知识的,所期待的效果大约就是让受众不明觉历。他们对于本国婚姻制度的总体特征,本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特征,本国家庭财产的总体特征的认知可能还只是生活体验,或是一叶障目,甚至没有结婚,却可以对外国婚姻财产制度娓娓道来,并据此对本国规定提出修改要求,这是很有勇气的一件事。他们可以通过自己发达的脑洞设想一百种极端情形,推测出一个个令人无法接受的裁判结果,据此要求“修法”,殊不知法院和法官本身是有认知能力的,所谓共同债务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其举证标准和认定标准的。你朴素地认为不可接受的结果,法院和法官多半也认为不可接受,得不说你臆想的那种裁判结果。规则之所以是规则,是以普遍性为特征,而不是为了应对个案。

不排除时代变迁所引起的变化,就当下而言,我们冷静地反思一下我们的婚姻财产传统,我们身边的婚姻财产现状,你会发现24条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在普遍性的价值取向上没有多大问题,举证责任倒置的标准也无可厚非。如果以反24条流派之见,我们否定了这个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你想想会是什么结果?你肯定后悔提过这么个建议。

规则应用于具体个案,依赖于法官根据案情所做的解释。作为普遍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并无多大必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解释。我们的案例制度已经在蓬勃发展,能用案例确立的裁判标准就更加没必要出规范性解释这种大招了,司法的威严表现之一就是冷静,淡定。

屁股决定脑袋是一个浅显而经典的论断,那些年还有经济学家吵着要废除《劳动合同法》,然而这是我们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所做的选择,你有你的视角和意见,我有我的决策和理念。司法解释权是人大赋予最高司法机关的准立法权,应当慎用,能用案例解决的,不必过多过频繁地解释。司法机关在面对各种质疑时,要体现公信,首先要自信。我们的职责是裁判,我们的公平与正义是通过个案裁判来体现的,你说我适用24条造成了很多不公正案例,我们所有的案件都有案号,请你告诉我,是哪一件?

责任编辑:司法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