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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_daydayup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5
摘要: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 孙国东 本文首发于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第11卷:敌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1-109页。 在有着共和革命历史和革命理想主义传统的中国,“敌人”是一个颇有历史感和颇具政治性的范畴。“敌人”既是把握 20 世

永续国家常态政治中的敌人



孙国东


本文首发于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第11卷:敌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1-109页。


在有着共和革命历史和革命理想主义传统的中国,“敌人”是一个颇有历史感和颇具政治性的范畴。“敌人”既是把握20世纪以来中国现代国家建设之历史逻辑的关键范畴,亦是进一步推进中国现代国家建设时需要面对的重要范畴。在现时中国的公共政治话语中,“敌人”尽管已不再占据主导地位,但仍是“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的名词。在捍卫政权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政治场合乃至关涉意识形态争论的场合,无论是官方话语中“西方敌对势力”“国内敌对势力”等概念的历史延续,还是民间话语中“汉奸”“走资派”等名词的沉渣泛起,无不表明:我们仍在秉持一种“区分敌友”的政治观——无论这种区分的标准是价值观(政治立场)、种族出身,还是阶级出身、政治利益。在进一步推进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如何把握“敌人”这一概念?本文拟把它放在“常态政治”的语境中进行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阐释。作为一种规范性研究,我想主要探究如下三个问题:何为“常态政治”(一)?在典型的非常态政治中,“敌人”有哪些类型(二)?在常态政治中,识别“敌人”的正当性界限何在(三)?

一、常态政治与永续国家

(一)“永续国家”作为常态政治的政治目标

当下知识界,已有不少论者讨论过“常态政治”。譬如,高全喜就把常态政治作为其“政治宪法学”论说得以出场的主要学理背景。根据他的理解,所谓常态政治,主要相对“革命政治”而言,其对应的政治观是“自由法治的政治观”。这种政治观认为,“就一个国家来说,其政治性,不在于是否区分敌友,不在于有没有宪法制度,而在于是否维系一个自由的共同体,在于有没有一个抵制专制独裁的自由政体。”无疑,这种认识对于我们理解常态政治是颇具启发意义的。但依我个人鄙见,这种论说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缺憾:其一,由于未能全面把握非常态政治的形态,它不能深入把握常态政治的丰富含义。“革命政治”尽管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把握中国在“短20世纪”(1911-1976年)的政治形态,但亦会因过于凸显“革命”的“共相”而忽视了不同“具相”间的重大差异,特别是会遮蔽“革命政治”曾经具有的“教化政治”乃至“权力/丛林政治”之面目,从而不能全面把握当代中国政治转型和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其二,由于未能把常态政治在价值层面的普适性要素与制度、实践层面的特殊性要素区分开来,它未能为我们探索中国式的常态政治模式保留想象空间。由于论题的复杂及篇幅所限,本文亦无法详细阐述中国式常态政治的制度和实践模式,但是探究常态政治的普适性理念并保留其特殊性制度和实践模式的想象空间,却是必要且可能的。

我把常态政治与另一个概念——“永续国家”(eternal state)——关联起来,以把握其背后蕴含的普适性政治理想或政治目标。依我个人鄙见,常态政治本身并不具有自足的目的,而服务于一个更高、亦更具普适性的现代性政治理想:它是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政治形态。

本文所谓的“永续国家”,不是地理或历史学视角的概念,即它不是指核心疆域永续存在的国家——若是如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已经是或接近于“永续国家”。我是在政治学特别是政治哲学上理解“永续国家”的。借鉴毛泽东、邓小平、韦伯和巴里·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等的相关论说,我把不存在政体危机(政权统治危机)、只存在政府危机(政府治理危机)的国家视为永续国家。换言之,它是通过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政体架构)将政府更迭限制在和平的框架内,从而有效避免通过暴力革命、政变等实现“王朝更替”之命运的“后传统国家”。此种意义上的永续国家,即是韦伯意义上经由现代化(文化合理化和社会合理化)过程所形成的“合理化国家”(rational state):它既在其疆域内合法地垄断着暴力,亦遵循“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legitimacythrough legality)的原则形成了新的合法支配的类型,即“法制性支配”(legal-domination),从而把政治秩序建立在法律秩序(特别是其中最具政治性的宪政秩序)基础之上,以法律秩序(特别是宪政秩序)的稳定性确保国家的永续性。事实上,毛泽东面对黄炎培关于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兴亡周期率”之问题的回答,已经洞察到了永续国家的实质:“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不过,面对现代政治所面临的复杂情势,我们今天再来思考以民主跳出“兴亡周期率”的问题,即需通过细密且实用的制度和机制,将“三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政治理想即是建构中国式的永续国家。

惟有引入“永续国家”的规范性参照,我们始能对常态政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常态政治之为“常态”,不是因为它是与“革命政治”等非常态政治相区别的政治形态,而毋宁是因为与这种政治形态相适应的政体架构,可以从根本上确保国家政治统治的永续性。惟其如此,我们始能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性价值有深刻的认识。这些价值之为现代性价值,不是因为它们(或其中的部分价值)只是现代社会才推崇的价值,而毋宁是因为它们之组合所形成的价值结构以及实现这一价值结构的制度和实践模式,对于确保现代国家的永续性来说,是内在必要的。正如巴里·温加斯特指出的,“永续性(perpetuity)的理念是,给国家创造一些新的内涵,使之能够超越当政者的生命期限而延续下去,这样,国家的制度就不会依赖于当政者的身份。”这一“新的内涵”,即指向了国家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性价值的制度确认和实践保障。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