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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异议保证金制度将成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利器_南门徙木(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0
摘要:因 2009 年至今的《中国法律年鉴》不再统计依照督促程序审结案件的数据,因此笔者无法得知 2008 年以后我国督促程序适用的具体情况。但笔者所在的法院 2012 年至今未受理过一起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笔者在中国裁判文

2009年至今的《中国法律年鉴》不再统计依照督促程序审结案件的数据,因此笔者无法得知2008年以后我国督促程序适用的具体情况。但笔者所在的法院2012年至今未受理过一起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督促程序案件”作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检索出与督促程序相关的法律文书13693份,其中2016年文书4030份,2015年文书2795份,2014年文书4132份,2013年文书411份,其他年份文书30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开通,各级法院的绝大多数生效法律文书均在该网站公布,因此上述数据基本上可以真实反映出2014年以来我国督促程序的真实适用状况。

二、我国督促程序适用效果欠佳的原因分析

(一)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前已述及,德国督促程序中被申请人行使异议权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奥地利甚至仅为3%,而我国2007年前后被申请人行使异议权的比例接近90%。这也意味着在我国申请支付令的成功概率仅为十分之一左右。20074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来的每件100元修改为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提高了债权人运用支付令程序维权的成本。由于我国我国督促程序的异议率长期居高不下,导致实践中大部分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最终都白白浪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所以近年来选择督促程序的债权人越来越少。可以说,成功率太低是督促程序被绝大多数债权人抛弃的核心原因。

(二)督促程序对送达标准要求较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支付令需要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而且支付令必须向债务人本人送达,而不能像其他诉讼程序一样送达给债务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更不能公告送达。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支付令案件因无法送达债务人而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督促程序为债务人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5日,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同时,不得同时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实践中,这15日的异议期无疑为一些债务人恶意转移、处分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排斥财产保全程序在督促程序中的运用也是导致督促程序越来越无人问津的重要原因。

(四)督促程序自动转诉讼程序的若干细节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有:其一,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是否需要重新书写起诉状并重新立案?其二,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应当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原来申请人交纳的申请支付令案件受理费能否折抵相应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其三,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其四,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若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重新书写起诉状的,应当如何处理?其五,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并结案后,卷宗如何装订?由于以上问题目前并没有权威的解释,也影响了督促程序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支付令异议保证金制度

目前我国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最核心原因是债务人滥用异议权问题过于突出,而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部分社会公众道德滑坡、诚信缺失,另一方面是由于督促程序自身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后可以终结督促程序却不用付出任何经济上的代价。在当前现实国情下,要想在短期内迅速激活督促程序,寄希望于社会公众的诚信水平突然之间大幅提升是不现实的,唯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进一步完善督促程序的制度设计,从而有效遏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有论者认为,应当提高对支付令异议内容的审查标准,改目前的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笔者认为此观点断不可取,因为督促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只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书面证据材料,仅仅是一种书面审理活动。如果法院对支付令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务必会审查到事实与证据的真伪性,而证据只有在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当庭质证和辩论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显然违背现代民事诉讼原理。笔者认为,当前遏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唯一有效和可行的方法是建立支付令异议保证金制度,让滥用异议权的债务人在经济上付出相应地代价。

1.支付令异议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流程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