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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腐边升”现象的犯罪学思考_张兆松(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兆松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6
摘要:( 1 )腐败犯罪侵害客体的特殊性。 普通刑事案件的查办逻辑是由案到人,一般有特定的犯罪结果和具体的被害人,犯罪分子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感知的犯罪现� ⒎缸锖奂#讣话慊嵋虮缓θ吮ò浮⒖馗婊虮蝗朔⑾侄

1)腐败犯罪侵害客体的特殊性。普通刑事案件的查办逻辑是由案到人,一般有特定的犯罪结果和具体的被害人,犯罪分子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案件一般会因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人发现而暴露。而腐败刑事案件的查办逻辑是由人到案,由于侵害的是国家、公共利益,犯罪行为隐蔽、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特别是行贿受贿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往往属于“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四知”案件,行贿人一般因获利而不会主动举报。据对1987年以来落马的120名省部级官员腐败行为进行系统总结,在有据可查的案发方式中,比例最高的是“由他案引出”,占到了六成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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