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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腐边升”现象的犯罪学思考_张兆松(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兆松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6
摘要:( 1 )腐败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狡诈, 反侦查能力强 。腐败 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高,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社会阅历和官场经验丰富,有的甚至拥有 法学 学历,熟悉法律。[11]因此,对抗组织审查、侦查能力较强。

1)腐败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腐败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高,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社会阅历和官场经验丰富,有的甚至拥有法学学历,熟悉法律。[11]因此,对抗组织审查、侦查能力较强。主要表现在:作案前精心准备、充分谋划;作案时单线联系,不留痕迹;作案后,采取各种“借口”,为自己辩护,对抗审查,如转移赃款、赃物,伪造、毁灭证据,利用“洗钱”手段将赃款转移国外、境外,或将其“合法化”,与利害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利用职权地位威胁、阻挠知情者检举揭发等等。

2)腐败案件的查处干扰大,立案难。腐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有的身居高位,在政界官场经营多年,社会关系复杂,在当地形成荣损与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查处一人都会遇到一批人的阻挠和抵抗。如山西省2014年有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太原市三任市委书记、连续三任公安局长被查,吕梁市前后两任市委书记、原市长被查,高平市连续两任市委书记、四任市长、一名纪委书记被查,省交通厅连续两任厅长被查,形成震惊全国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而之所以会形成这个局面重要原因之一是:“长期以来,山西反腐败不敢碰硬,此前14年没有查过一个市委书记的腐败案件,多年没有查处过省直厅局一把手的腐败案件。”[12

3.“保护伞”严密,难以做到“有腐必反”

一些人之所以“边腐边升”,长期得不到查处,是因为其身后有可靠的“保护伞”。笔者统计的20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虽然都以受贿罪被定罪处罚,没有一例犯有行贿罪,但从案件查处情况看,这些高官大多同时存在行贿行为。如十八大后首个落马的副国级官员,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在主政江西期间,该省成为腐败高发的省份之一,十八大以后被查处的姚木根、陈安众、赵智勇等副省级干部及多名厅级干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苏荣任职期间,而且他们都有向苏荣行贿的问题。苏荣在自己的“忏悔录”中提到:“我算了一下,副厅级以上干部给我送钱款和贵重物品的人数达40多人。”[13]又如被誉为“双百”院长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500万元以及价值8000余万元的房产100套、停车位100个。5年前,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和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因受贿相继被查,行贿者同时供出了王天朝,结果前两名院长被查处,而王天朝却安然无恙。据知情者分析,当年王天朝是时任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的心腹,被视为白的“大管家”,王天朝当年不被查处,是白的这把“保护伞”在背后起了关键性的庇护作用。正是“选择性反腐”使一部分腐败分子“边腐边升”,堂而皇之长期逍遥法外。

(二)官员提拔任用标准异化,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责任追究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组织人事领域“买官卖官”现象日益严重。“不跑不送,降低使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成为最经典的潜规则在民间流传。

1.官员提拔任用标准异化。我党一直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但在经济建设成为党的中心任务的背景下,中国官员的政绩考核打上了GDP的烙印,GDP逐渐走上了神坛,用人标准的考核基本上围绕经济指标,“德”的要求被严重忽视。20153月,原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落马之所以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是因为类似仇和一样的所谓“能吏”,在位时个性张扬、行事高调,重权在握后,敢说敢干、专横霸道,“新政”的实施确实推动了当地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所以,出现了引人注目的“两搞”现象:一些“能人”“能史”既搞经济,又搞腐败;搞经济有一手,搞腐败也有一手。仇和称自己是“一路被举报,仕途却一路惊喜”。

2.选人、用人机制不科学。目前,地方各级党委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中于一体,而在这一体之中,又往往集中于“一把手”。由于上级“一把手”实际上牢牢掌握着下级“一把手”的任免权,下级的“一把手”首先想到的是对给予我权力的上级领导负责。一项调查表明: 53.5%的人认为在官场普遍存在着“清廉的不如腐败的,干事的不如会说的,实干的不如做秀的,亲民的不如‘能摆平事’的,‘不站队的’不如‘站对队的’,‘眼睛向下的’不如‘眼睛向上的’”逆淘汰现象。[14“在位时,我做的决定,99.99%都不会有人反对,我反对的,其他人也不敢赞成。”一位曾因受贿而被判刑的河南省某县原县委书记,就这样总结反省他做县委书记时的权力。[15如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法院查明: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利用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4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8万余元,其中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占刘受贿总数的86%,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责任编辑:张兆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