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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 快看,近500个基层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道义文章 作者:道义文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征信维护与失信救济 陈群律师 征信维护 失信救济 您相信吗?有些基层人民政府是失信被执行人!古语云:“官官相护”,还有一句叫“刑不上大夫”,意思相近,都指的是,对达官贵人、官府不追究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这个传统一直延袭,以至于老百姓认为“法律面
征信维护与失信救济 陈群律师 征信维护 失信救济 您相信吗?有些基层人民政府是失信被执行人!古语云:“官官相护”,还有一句叫“刑不上大夫”,意思相近,都指的是,对达官贵人、官府不追究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这个传统一直延袭,以至于老百姓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纸面上的。然而,近几年,党和国家为了治理经营环境、树立诚信的社会风尚,可真是动真格、不含糊啊!这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们习惯性地以为它只是针对普通老百姓或普通企业事业单位的。结果一查最高法院网站资料,竟然发现有一些基层政府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甚至有著名的石油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有好事者作了统计,说是全国已经有480多个基层人民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它们其中大多数为最基层的乡政府、镇政府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及44家联合惩戒规定,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市长、区长、县长、乡长、镇长、书记等等,今后不能坐飞机、高铁了,不能住星级宾馆了,不能在高速上开车了,不能打高尔夫了,不能买房了,等于他们为官的路寸步难行了!一、这里仅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的几个吧,同时看看他们的失信原因:1、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根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时,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将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浚县人民政府、中牟县人民政府、新乡县人民政府、郏县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汝南县人民政府、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兰西县人民政府、望奎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政府、大庆市人民政府、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邳州市人民政府等; 3、副省级城市大庆的市政府竟然也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解放初期,大庆油田对国家贡献巨大,在中国石油总体发展大局中,地位举足轻重。当年的大庆人开疆拓土,仅用三年半时间进行的大庆石油会战,就探明了面积达860多平方公里、有年产500万吨原油能力的大庆油田。从此,中国人只能使用“洋油”的时代彻底结束,中国工业开始迈向新的纪元。 然而,今非昔比,大庆市政府真的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就连其下属的肇源县也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可见,大庆市政府给所在地区树了个坏榜样、带了个不好的头。 无论它有多少理由,当被告了、败诉了、进入执行程序了,那么多的程序一路走来,有那么多的补救机会,却一直不补救、不挽回,直到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孰之过?不言自明。4、每个“失信被执行人”政府的失信理由是五花八门,有拖欠工程款的,有抗拒执行的,甚至还有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的。 大约,这些基层政府以为自己是一方“诸侯”,可以为所欲为,人民法院对它莫奈何。没想到,这下不是开玩笑的了!二、这么多的基层政府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说明我们的党和政府治理经营环境的决心有多大、力度有多强,也说明这些地方的政府已经麻木、蛮横、混乱到什么地步,他们完全不顾执政理念和管理伦理、不顾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威严、更谈不上守法用法护法。三、看一下生效的裁判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复18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刘虎成,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宾,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素芹,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庆洛,住河南省洛阳市,系李素芹之子。复议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工区政府)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6)豫01执异18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中院审理原告李素芹与被告西工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2)郑行初字第12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工区三类地区临主干道、临街的一、二、三层营业用房,不能实现的,应当折价赔偿;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被拉走的物品,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共计431313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李素芹与西工区政府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主要内容:一、维持郑州中院(2012)郑行初字第120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四项,撤销第一、三项;二、西工区政府在同类地区,赔偿李素芹同类临主干道房屋共1308平方米,房屋应在一、二、三层选择,其中一、二层共882平方米不再折抵房屋价格差额,一层不得低于441平方米;三层426平方米应由法院执行机构对李素芹原房屋第三层和现赔偿房屋第三层,均按委托时的市场价进行评估,并由受益人承担房屋差价。李素芹可选择同类地区、同类临主干道的一、二、三层房屋1308平方米,由法院执行机构按照执行时的市场价委托评估,并据此获得货币赔偿,其中第一、二层不再折算房屋价格差额,第三层应当按照本项第一款规定的方法折算差价。上述评估费用由西工区政府承担。判决生效后,李素芹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郑州中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2014)郑执一字第505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重新制定赔偿安置方案。2016年6月6日,郑州中院作出(2014)郑执一字第50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西工区政府提出异议称,异议人提供履行方案符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应视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向异议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继续履行判决明显不当。异议人已经提供履行方案,不应将异议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请求撤销《限期履行通知书》及将异议人从失信人员名单库删除。郑州中院查明,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了赔偿安置方案,申请执行人对该方案不认可。郑州中院认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履行的方案,但该方案申请执行人不认可,且并未被法院采纳,该方案也未具体实施,被执行人以此为由认为已经履行了判决的义务,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该院执行机构向被执行人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并无不当。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该院执行机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相关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遂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01执异182号执行裁定,驳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西工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已转入郑州中院账户;被申请人的物品其随时可以拉走;申请人提供了房屋供郑州中院执行,如被申请人不满意,申请人可以按照判决书第二条的第二款货币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履行义务,请求撤销郑州中院(2016)豫01执异182号执行裁定及(2014)郑执字第505号限期履行通知书,不应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郑州中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西工区政府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向法院提供了履行方案,但该方案申请执行人不认可,且并未被法院采纳,也未具体实施,应视为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西工区政府并没有履行。在西工区政府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已具体确定的义务情况下,郑州中院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及将西工区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故西工区政府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执异182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总机:010-675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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