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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强化批捕权的司法属性_听海无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听海无声 发布时间:2017-05-10
摘要:亟需强化批捕权的司法属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于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中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放置于一起,统称司法机关。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认为“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而只有判断”,我国学者孙笑侠也早在 1998 年

亟需强化批捕权的司法属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于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中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放置于一起,统称司法机关。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认为“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而只有判断”,我国学者孙笑侠也早在1998年提出:“司法权以判断为内容,是判断权;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是判断权也成为了本轮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点。

曹建明检察长2015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讲到“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还有监督属性。”(曹检讲话参见《检察日报》2015712日第一版《集思广益共破改革难题》)应当说,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行政属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的职权可以主要划分为刑事检察权、诉讼监督权。诉讼监督权是检察监督最直观的反映,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柔性监督,体现了一种监督属性。刑事检察权包括公诉权、审查逮捕权(更准确的称谓应该是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其实更多的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交由检察官行使,这个观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有共识,公诉权具有准司法的属性个人以为:审查逮捕权应当说是检察职权中最具有司法判断权属的一项权力,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行使审查逮捕权时,其角色定位与西方国家的治安法官极其相似。

但是我们要知道:司法权是判断权就必须要赋予司法者中立性、专业性,同时必须要体现程序性、亲历性和公开性。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可以解决专业性、亲历性的问题,但是中立性、程序性、公开性的问题如何解决?原有的封闭性、书面性、单方性的“行政化审查程序”能不能向“司法性审查”方向转化其实最终决定了审查逮捕权的归属问题,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批捕权问题,早在上一轮2009年司法改革中就曾有过争议,兹事体大,容许我引用发表于20099月10日《南方周末》的《职务犯罪批捕权改革内情》一文中的一个小标题“不是检察院不想放,是法院不愿接” 作为结束语职务犯罪批捕权改革内情全文见详见链接),当然,必须说明:这篇文章针对的是当时职务犯罪批捕权的问题,但是仍值得我们今天深思!

 亟需强化批捕权的司法属性_听海无声

责任编辑:听海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