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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深圳律师丁龙 作者:深圳律师丁龙 发布时间:2017-05-16
摘要:起诉后撤诉 诉讼时效 中断 原创声明:本公众号文章均为原创,专注办案经验总结及实务分享,摘录请注明出处。长按文末二维码关注本公众号(dinglong0921)或添加本律师个人微信号(13760104456)。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v
起诉后撤诉 诉讼时效 中断 原创声明:本公众号文章均为原创,专注办案经验总结及实务分享,摘录请注明出处。长按文末二维码关注本公众号(dinglong0921)或添加本律师个人微信号(13760104456)。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vigilant, not the negligent)。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权,否则“过期作废”。超过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的,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在民间借贷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相信每一个律师都被问到过:欠钱不还,在多久时间内起诉才有效?回答这个问题,不要轻易回答X年。这和借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等有很大的关系,还要考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除《民法总则》、《合同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有零星规定外,最高院还专门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即便如此,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起来还是意见不统一。我们都知道,起诉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但是,起诉之后再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一、起诉之后再撤诉,视为没有起诉,诉讼时效没有中断;二、起诉之后撤诉之前,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了对方当事人,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否则,诉讼时效不中断。三、一旦起诉,诉讼时效中断,无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给了对方当事人。《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该条规定持第一种意见。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64条: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该会议纪要持第二种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2号)第(六十一)条: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适用是否以对方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为前提,仍存有疑问。应当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本身已表明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撤诉,也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该指导意见持第三种意见。除特别法《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特殊规定外(注意:该条并未规定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上述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均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上述《民法总则》和司法解释仅规定提起诉讼即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未再附加其他条件。而且,从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而言,本律师认为,提起诉讼恰恰证明权利人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而是积极向司法机关表达了其行使权力的意愿。至于起诉后撤诉,则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至于起诉状是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法院送达的范畴,并不影响权利人已经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事实。因此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亦不得作为考量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的,认定诉讼时效中断,那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呢?根据上述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复函的内容,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本律师则认为应当自撤诉裁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此时才属于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程序终结时”。丁龙律师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西区15楼(会展中心地铁站A出口)电话:13760104456(微信号)原创声明:本公众号文章均为原创,专注办案经验总结及实务分享,摘录请注明出处。长按下文二维码即可关注本公众号。长按下文二维码即可关注丁龙律师个人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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