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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的文明基因和法治宿命_人半弓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人半弓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19
摘要:“一带一路”兼具文明传承、普世价值、经济政治、发展战略和时代潮流等方面的统领意义,一经推出即令世人瞩目。随着各项机制的完善,其内在动能及对世界格局的影响逐步浮现。关键还在于它所立足的文明基

一带一路”兼具文明传承、普世价值、经济政治、发展战略和时代潮流等方面的统领意义,一经推出即令世人瞩目。随着各项机制的完善,其内在动能及对世界格局的影响逐步浮现。关键还在于它所立足的文明基础、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与当今其他由西方国家所主导的世界级组织体系明显不同,因此,“一带一路”注定将改变世界。

从建构流程上看,“一带一路”似乎并无独特之处,走的完全是传统国际性组织的组建路子:先提出倡议,然后在小伙伴范围内达成一致,再通过论坛、双边协议、区域共识等逐步扩大影响,同时设立一些专业性的国际性机构,最终打造出一个广泛认同、广泛参与、体系完整、规则明确的世界级组织机构。

相信在“一带一路”的蓝图里,改变的将是文明国家存续和发展的规则,或者说将确立以中国利益为中心的国际新规则。

尽管套路和目标指向并不新奇,但“一带一路”与现行国际组织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文明基因不同,因而所推崇的理念和所采用的手段也不相同。

当今国际组织基本上是由西方国家牵头组建,虽然所有这些组织的章程或多边条约都会申明“主权自治”、“平等互利”等原则,但实质上这些组织的存续效果都是在保持西方国家的优势地位。有些组织体系露骨一些,比如布雷顿森林体系、北约等;有些委婉一些,比如联合国、世贸组织等。在更早些时期,严格意义的国际组织尚不存在,类似的组织体却司空见惯,其服务于中心国家利益的目的更为直接。典型的如英联邦、欧洲国家的殖民地体系等。

在西方文明的深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观念占居主导地位,认为人与其他物种之间是赤裸的竞争关系,对人类和人种的优势顶礼膜拜,甚至认为不同人种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不同物种,骨子里更倾向于把有色人种当非人物种对待。所以,其所建立的规则体系都以保持特定人种或族群利益为宗旨。这些宗旨未必会体现在明文的规则之中,但通过规则的执行以及不同种族行为方式的作用之后,能够大致得到实现,这也正是现代西方文明的高明之处。现行大多数国际组织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维护西方国家利益的目的的,某种程度上还是两次世界大战惨痛教训的被动反思结果。所谓的达尔文主义、清教徒主义、白人中心主义,甚至特朗普主义等,灵魂深处都有着一个同样的内核。

东方文明并不崇拜物种之间的自然差异,认为人或其他物种都是天然形成、自始存在,绝非进化和选择的结果,所谓天地之造化是也!因而应当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和谐共处。不同物种之间尚且如此,不同国家和族群更应如此。

虽然到了现代社会,文明融合的结果使得东西方的差异明显缩小,文明的特质边缘逐渐模糊,但绝不可能完全除。至少从“一带一路”的理念深处,可以看到东方传统文明的烙印仍然强烈存在,因此才体现出与原有国际组织完全不同的建构理念。对于在与西方国家竞争中落于下风的国家和族群而言,这样的理念和这样的组织当然也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但问题是现行国际组织体系,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国际秩序架构,虽然其效用正在下降,但整体秩序功能的发挥是稳定有序的。稳定有序也就意味着不可颠覆,而只能加入,进而对其进行修补完善。“一带一路”虽然起步于不同的文明,且声势浩大,但其对于现行国际秩序却无法构成实质上的冲击,反而面临如何与既有体系接轨,尽快融合其中成为有机组成部分的问题。

既然是与现行体系的接轨和融合,那么唯一的路径就是按照现行体系的风格和方式构建自身,这里所谓的“风格和方式”实质也就是组织体系的规则化和法治化。事实上,“一带一路”在朝向国际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不仅自身需要转化成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和条约框架,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比较优势和受欢迎的程度,最终也取决于法治化水平和调配各参与方利益的规则能力之上。

因此说,“一带一路”发乎东方文明,旨在建构新的国际秩序,但其发展进程和最终成就取决于自身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这是无可逃避的宿命。(文:人半弓

责任编辑:人半弓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