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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审查_晏贵宾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戈壁斜阳 发布时间:2017-05-30
摘要:“捕一个人真的好难,我们被你们检察院虐惨了

  “捕一个人真的好难,我们被你们检察院虐惨了!”看到我朋友圈里《捕还是不捕,这是个问题》的发文后,一个警察朋友在我朋友圈里给我留言。他还说“你们能逮捕最好了,知道我们从中付出的艰辛吗?”

  毋庸置疑,对于捕还是不捕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识是有分歧的。这分歧不仅仅是在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上,关键在立场和意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在公安机关工作八年,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六年。那段时间我最反感的就是检察院的人员,当我们辛辛苦苦四处奔波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满怀喜悦的提请批准逮捕,还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之中时候,被检察院精灵古怪的一些问题所刁难,让人大跌眼镜,心里那种滋味真是不好受,心中老发牢骚“你们能得很,自己去干干看看,蹲在阴凉房间里,坐着说话腰不疼!”

  可是当我从事检察工作,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才明白的当时我认识问题的片面性。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法律的制定有其深刻的道理,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检察院的审查工作就是刑事诉讼当中不同部门从事的不同性质两种工作,要求两机关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侦查思维是顺向思维,从案发开始,循序渐进顺藤摸瓜,直至抓获犯罪嫌疑人,宣告破案。他们从无到有,从迷茫到清晰,从劳累到兴奋,到破案时候往往就是一件案件办理的最高峰,也是办案精力、重视程度最放松的时刻。这时候的证据收集基本完成,他们的任务认为已经结束,程序性的东西就不足为虑了。这时候集体侦查往往就结束了,案卷交由一名侦查员负责,其余人便又迅速投入到其他案件的侦破当中了。

  审查思维是逆向思维,收到案件,首先考虑的该案有无存在问题,案件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特别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还要看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有多大,是否有羁押必要性,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检察人员一般是独任检察官办案,对办案后果单独承担责任,所以案件到手后反反复复仔仔细细审查,唯恐认识不到位出了纰漏。遇到疑难复杂案件还要召开案件研讨,还有可能提交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

  如果说公安侦查阶段是一件产品,那么在检察机关必须打造成为精品,才能被提起公诉。

  正是侦查和审查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分别设置在两个不同的机关,运用两种不同的思维开展,才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当下正在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更是让这种模式越加成熟,审查工作必须以审判盘为中心,法庭需要什么样的举证模式,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就得在庭前做好什么样的准备,这也就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体系。

  改革正在路上,司法公正不是一蹴而就,这就要求公安检察机关顺势而为,摒弃前嫌,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包容,多沟通,多交流,共同提高案件质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戈壁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