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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自觉性境界_尔心贵正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尔心贵正 发布时间:2017-05-30
摘要:学习掌握法治理论,是掌权者成为法治国家自觉建设者的必要条件。我们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要完成这个战略布局的艰巨任务,法治理论的普及是一个必要条件,尤其是对执法人员来说,更是一门必修课。人类长期积累的丰富的法治理论清晰地告诉我们,社会关

学习掌握法治理论,是掌权者成为法治国家自觉建设者的必要条件。我们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要完成这个战略布局的艰巨任务,法治理论的普及是一个必要条件,尤其是对执法人员来说,更是一门必修课。人类长期积累的丰富的法治理论清晰地告诉我们,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加以调整,关键在于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因为基于人性恶的考虑,赋予掌权者不受限制的权力,必将导致悖逆设立权力服务于民众的初衷,发生损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任何无限制的权力,不可能是合法的,因这种权力决不能有合法的根源。”而限制权力的最佳办法就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权由法定,权力在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中运行,达到依法治国的理想状态,即法治。所有这些观点,都是法治理论所阐明的。掌握大大小小权力的公职人员,只有深谙这一博大精深的知识,才能高度自觉地崇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动力。否则,轻视对法治理论的学习,不懂当代权力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就会依然受到落后的人治传统的影响,每每亵渎法律,违法办事,甚至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阻力。

学习掌握法治理论,是执法者自觉履职的基础。任何实践都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执法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实践活动,执法人员不仅需要谙熟法律条文,更重要的还必须掌握法律精神,这正如人要进行理论思维就必须学习哲学一样。“要获得对于你们专业广阔视角的方法不是阅读什么,而是钻研你们专业本身的根基所在。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你们必须借助法理学随着现存的(法律)原则体进入其最高的一般化原则”。诚然,成功的执法,无不和科学法理的指导密不可分。如果说法律条文是器具的话,那么,法律精神则是指导我们使用好这个器具的操作说明。一个对法治理论具有深厚造诣的人员,无论遇到多大的疑难复杂案件,都能够做出正确处理,而不会在困难面前束手无策。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法律在一般的情况下才永远是公正的,而在实际运用时又几乎永远是不公正的”,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大概和执法者缺乏法治精神不无关系。毋庸置疑,没有被深刻理解的法律,只会成为僵死的教条。一个仅仅知道条款内容,而对法治理论懂得甚少的执法人员,由于只是死板地掌握法律,就无法将自己的履职行为始终置于自由状态之中,也就不能出色完成人民所赋予的司法任务。其实,这样的道理并不深奥,即没有法治思维,就不可能有自觉的法治实践;深刻的法治思维,乃是成功法治实践的必要条件。而法治思维的进行,离不开法治理论的引导。

这就有一个执法境界问题,每一次执法行为都具有相应的境界。所谓执法境界,指的是执法人员在履职中所具有的理性思考层次以及办案过程和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状况。前者是一种理性认识,后者是一种感性实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理性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不仅对实践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而且还制约着人的实践能力,制约着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理论指导实践,有什么样的理性思考,就会有什么样的过程和结果,执法境界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法律理性思考层次的高低。而要有严密的科学的法律理性思考,就不能不掌握大量的相关知识,其中法治理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此而言,执法境界的不同,根源于执法人员处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意识。具有较深法治理论造诣的执法人员,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有较高的执法境界。凡是自觉的执法,都是建立在对法治的理性思考基础之上的。否则,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执法总是会犯主观性的错误,执法境界就会很低,甚至毫无境界可言,发生执法犯法的行径。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有些案件不能单靠法律条款便能合情合理地作出处理,而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基本理论。只有在基本理论的指引之下,才可能全面地深刻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确裁断。否则,思考就会片面和肤浅,执法眼光狭窄,仅仅三段论式的办案,根本不能达到执法目的。如“气球射击摊案”、“玉米收购案”的不当处理,都与办案人员对法理认识不够全面深刻不无关系。法理是执法的理论指导,没有这一明确的导向,执法总是处在盲目状态之中,并不可能办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件。因为,没有深层次的法理思考,执法或者是经验主义的,凭着自己感性认识盲目处理;或者是教条主义的,仅仅是“机械式”的处理案件材料,“输出”处理结果。这种执法,无论如何都无法获得预期效果。这就好像深谙语法的人,与不懂语法的人,发言水平绝不会在一个层次上一样,尽管后者也会讲话。

并非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才是我们必须掌握的知识。几千年来,人类在探索构建法律制度所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创立了许多法治学说,提出了众多观点。尽这些理论体系并不科学,但具有片面的深刻性,其中散发着许多真理的亮点,存在着合理的内核。这些科学的成分至今依然对我们的执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以提高自身法治思维的水平和严格执法的能力。曾经有一个时期对西方法学理论和中国古代的法律观点全盘否定的做法,无疑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对待人类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态度,也违背历史发展的延续性逻辑。正如只有用全人类的知识丰富自己,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一样,我们只有用全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部分来充实自己,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治建设者和捍卫者。特别是“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民主制度和法治文化极为匮乏,人治的观念积淀很深,封建残余的东西至今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现实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因此,学习借鉴有益的法律文化,也就具有特殊的意义。邓小平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应该从不同文明中寻求智慧、汲取营养,为人们提供精神支撑和心灵慰藉,携手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各种挑战。”缺少这些优秀法律文化的熏陶,我们就会自觉不自觉的受到腐朽落后人治积习的影响,就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信仰法律的人。这样一来,尽管我们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期的执法者,但是,我们的意识却依然还留在过去的法律工具主义、虚无主义的年代,我们还怎么能够成为一位名副其实的新时代的法治建设者?!


(法)孟德斯鸠著:《波斯人信札》,罗大同译,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78页。

(美)霍姆斯著:《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明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页。

(法)孟德斯鸠著:《罗马盛衰原因论附:论趣味》,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60页。

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版,第70页。

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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