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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过度辩护不可取_袁志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02
摘要:所谓律师过度辩护,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已经证成,律师死扣程序和证据中存在的个别瑕疵或漏洞,或者通过言说方式的改变以及诉讼技巧的运用来模糊事物的本来面目,以试图引发混淆和争议。 这种辩护方法由于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辩方可以站在道德立

所谓律师过度辩护,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已经证成,律师死扣程序和证据中存在的个别瑕疵或漏洞,或者通过言说方式的改变以及诉讼技巧的运用来模糊事物的本来面目,以试图引发混淆和争议。

   这种辩护方法由于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辩方可以站在道德立场的角度要求绝对查明事实真相,程序无瑕且“零错判”,要想在控方程序行为以及证据体系中找到漏洞和疑点并不困难,常为很多辩护律师所采用。

    而且这种在话语层面上坚持绝不妥协的道德立场,公平正义修辞下很容易博取媒体和公众舆论的支持也很容易让辩方在法庭上占尽上风,有助于提升律师集天下正义于一身的无形社会资本,取得市场和价格的有利,也日趋受到很多律师的热捧,各种各样的技巧培训粉墨登场,趋之如骛。  

   反之,公诉人则受制于制度和角色的限制,对辩方提出“彻底还原事实真相”、“排除一切怀疑”的诉求难以应对;基于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和形象,对辩方诉讼技巧的滥用无法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只能讲事实,摆道理,中规中矩,正规拳法难敌不按章法。

   这就出现辩护人一顿乱拳,明刀暗枪混出,公诉人固守城池,左推右挡,疲于应付,在公诉人指控思路不周延的情况下,甚至出现“吊打公诉人”的情形。但是案件的最终结局是不是就这样被决定?是不是因为一些说法的改变就能够改变已经证成的基本事实?法官会不会因为辩护方所指出的一些似是而非、介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瑕疵和漏洞就转而支持辩护的说法?

   个人认为,并不会如此,而且这样的过度辩护只会让法官认为辩方并未把握到案件的实质,是耍花枪,不务实客观,更为严重会激起公诉人和法官的反感而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评价和判断。

    尤其在被告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道德评价上处于不利地位之时,这样的辩护会削弱对被告人的同情和理解,进一步增加对被害人的怜悯和支持,辩方所希望的舆论和公众的支持反转成为被告人被重判的加速剂。虽然这些在法律上都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当然的的权利和选择,但亦可能成为被告人知错不改,试图狡辩脱罪的表现。尤其在当下,法官对案件的判决不可能不考虑公众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可能不考虑判决所导致的后果,在被逼到墙角必须选择之时,极大可能会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选择,毕竟主要或基本事实已经证成,并不会形成冤案。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法官不讲程序正义,在不排除一切怀疑的情况下就对被告人施加重刑。殊不知,严苛、完美的程序所产生的成本是任何社会都难以负担,在任何案件上都要达到绝对真相更是司法的神话。在对一些并非严重侵犯基本权利或者并未影响到证据真实性的程序瑕疵,法官选择往往是忽略甚至是无视,即便如此,对事实认定又有何影响,有怎能改变被告人就是有罪的客观现实。

   绝对真相,排除一起怀疑在道德层面上具有优势地位,但在现实中又让法官如何排除任何“合理”或者“不合理”的怀疑,诉讼证明的特点以及司法成本都不可能让法官完成,更何况“合理”还是“不合理”会基于个人生活经验以及认知角度的不同而改变,你认为合理,其他人并不一定赞同,其他人认为合理,你不一定赞同,本身就是一个极其模糊,难以有清晰标准的概念。

   现实生活中的法官自觉会不自觉的会放弃司法绝对真实的神话而诉诸于个人生活经验以及其所理解的常情常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做的就是排除自身“合理怀疑”和让社会绝大多数公众认为自己所判定的事实是可以接受的,而对一些在经验常识层面上几乎可能存在的概率不可能成为动摇法官心证的理由,法官也无从找到支持律师的现实基础和合理路径。

  另外,在我国的庭审结构中,辩护律师面对的是法官,而不是更容易受到律师技巧影响的陪审团。英美律师们能够博取陪审团情感并支持和认同律师说法的很多方法和经验在职业法官面前并不适用,生搬硬套,只能出现南辕北辙的结局。专业的法官更愿意看到的是律师对案件真知灼见的认识,而不是耍花枪,秀拳脚;也更不容易因为言词上的说法而被引入歧途,出现混乱和争议,法官乐见的是在遵守事物判断的一般标准的前提下,多角度、多视野对事实进行解读,以获得对事物更为完整、更为深刻的认识。

    由此,辩护律师应该警戒的是,你面对和说服的对象是在认知能力、职业经验上并不必你差甚至是优于你的法官,没有那么好忽悠,在你准备进行过度辩护时,不要当法官是傻子,他心里如同明镜似的,他不想看的是热闹,而是门道。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