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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王老吉与加多宝共享红罐包装,最高法是在和稀泥吗_邓学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此文首发于2017年8月16日澎湃新闻“马上评”。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包装之争”今天终于有了最终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

此文首发于2017年8月16日澎湃新闻“马上评”。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包装之争”今天终于有了最终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是生活用语,在法律上更准确的说法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外观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专利权,其权利归属原本要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为准。但一方面加多宝公司、广药集团等均未就“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提出过专利申请,另一方面“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客观上已经成为了显著的商品识别标志,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故其权利归属成为相关各方争夺的焦点。

也许有人疑惑:“王老吉”商标不是已经被法院判决给广药集团了吗?为什么加多宝公司还能再度争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呢?其实,商标和包装装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包装装潢中必然会使用商标,并且商标构成了包装装潢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包装装潢不等于商标,除了商标之外还包含其他的内容。商标对应的权利种类是商标权,由《商标法》调整,可以无限期续展;包装装潢对应的权利种类是专利权,由《专利权法》调整,法定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且不可以续展。

正是因为上述差异,加多宝公司在“王老吉”商标争夺战中败北以后,迅速发动了“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争夺。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加多宝公司认为: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则认为:因“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

高法并没有简单的在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之间做二选一的选择题。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这段文字表明,最高法确认了商标和包装装潢不是一回事,商标权归属和包装装潢权益不能直接划等号。在此基础上,最高法进一步审查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乃至公共利益等因素,认为双方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发挥了积极作用,进而判决“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最高法的判决公布后,社会各界反响热烈。此前,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在商标权、广告语等一系列诉讼中均以败诉告终。红罐包装之争中,广东高院在一审中同样支持了广药集团的主张,加多宝公司被判赔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侵权红罐产品。这次终审逆转,有媒体形容“打了无数场官司,这次加多宝终于不输了”。严格来说,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也被最高法驳回,加多宝公司只是没有输但也同样没有赢。也因此,有人认为最高法是在和稀泥”、“两边都不得罪”、“搞中庸主义”。

其实,非此即彼、非赢即输的零和思维并不符合市场规律。两家企业持续厮杀、零和博弈,不会有真正的赢家,而且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会跟着受损。此外,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的系列诉讼,除了有复杂、漫长的历史背景因素外,国企与民企的平等产权保护同样是重要的观察视角。站在此一角度观察,最高法的判决绝非如某些人所说的“和稀泥”那么简单。司法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应当积极能动的促进观念进步和社会福祉。最高法不仅有终审审判的司法职能,还有类似立法的法律解释职能。故而,最高法的这一终审判决必将对今后类似产权争议的解决创造新的先例、提供新的指引。

责任编辑:邓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