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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自序_应无所住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应无所住 发布时间:2017-08-27
摘要:(本书为2017年央视法律讲堂文史版热播节目《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12集)的文字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2017年8月25日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举行首发式。) 序 《红楼梦》是一部奇书,从它问世以来,人们对它的解读是多种多样的,争论也很

《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自序_应无所住


(本书为2017年央视法律讲堂文史版热播节目《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12集)的文字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2017年8月25日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举行首发式。)




《红楼梦》是一部奇书,从它问世以来,人们对它的解读是多种多样的,争论也很激烈,各方观点也一直在修正完善。有人认为《红楼梦》是曹雪芹的自传,书里写的就是他们家的真事。有人认为《红楼梦》表达了“反清复明”的政治思想。有人认为《红楼梦》讲述了雍正朝的宫廷阴谋,还有人认为《红楼梦》不是曹雪芹写的。鲁迅先生早就说过,关于《红楼梦》的理解一直是多种多样的,“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红楼梦》阐释的多样性,来源于作品本身主题的多样性。乾隆年间文人戚蓼生曾见《红楼梦》早期抄本,此人很有才华,他在为《石头记》抄本作的序中写道:

       吾闻绛树两歌,一声在喉,一声在鼻;黄华二牍,左腕能楷,右腕能草。神乎技也,吾未之见也。今则两歌而不分乎喉鼻,二牍而无区乎左右,一声也而两歌,一手也而二牍,此万万不能有之事,不可得之奇,而竟得之《石头记》一书。嘻!异矣。

意思就是说,我听说古代有一个很著名的音乐家叫绛树,她一张嘴你能听到两个声音,一个声音从喉咙出来,一个声音从鼻子出来,还听说古代有一个书法家叫黄华,能同时用两只手写字,一手写楷书,一手写草书。这简直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世间不可得的奇迹,但是我在《石头记》这书里看到了这样的奇迹。

《红楼梦》就是这样的一部奇书,不同的读者可以从中看到完全不同的主题。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文学作品来说,本来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读,而只有好的和不好的解读,读者喜欢和不喜欢的解读。但是有一种对文学作品的解读,我想肯定是作者本人不愿意看到的,那就是不把它当作文学作品,而是当作真实的事件记录。伟大的作家是一个创作者,他靠自己的创作力、想象力征服读者,而如果我们告诉他(她),你的作品写的都是一些真实的事件,你只不过是把它们记录下来了,你不是一个创作者,而只是一个记录者。我想这样的评价,对于一个作家可能是致命的伤害,那基本上剥夺了他(她)成为作家的可能。

当然,作家会从生活中取材,他自己经历、见闻中的人和事,都可能成为他创作的素材,但写到书里边肯定是经过加工的。对一个作家来说,影响他创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他所处时代的社会氛围,尤其在一个文字狱鼎盛的时代,这个时代政治上讳言的事件,作者如果在书中表达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风险,也会给作品的传播带来重重障碍。作者所生活时代的政治法律氛围也会影响他对很多社会问题的认识,甚至影响他的世界观。本书的主题即是希望通过对乾隆年间文字狱相关法律的考察,来说明这些法律怎样影响了《红楼梦》的创作和传播。《红楼梦》是一部命运多舛的书,在乾隆朝文字狱的几度波折中,它经历了重重劫难才流传至今。起初它是以手抄本形式秘密流传的,后来被迫删改,最后八十回后真本被毁。本书试图从法律人的视角去解读,曹雪芹究竟是不是《红楼梦》的作者?这本书作了哪些删改?为什么被删改?它触犯了什么禁忌?为什么八十回后的真本没有流传下来?曹雪芹身为一个汉军旗人,在沦入社会底层后思想发生了怎样的转变?究竟什么样的身世背景、什么样的人生经历让他完成了这本奇书,而且敢于触碰乾隆朝文字狱的禁忌?

另外,本书也附带介绍了近年来红学界的一些最新成果,即关于《红楼梦》作者的争议、关于《红楼梦》究竟选取了同时代哪些素材的考证、《红楼梦》对雍正的讽刺、《红楼梦》八十回后的作者到底是谁,主要包括赵冈、黄一农、冯精志、杨兴让等学者的成果。这些成果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材料、证据来检验支持,但这些新的解释都为红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线索,也对曹氏自传说、高鹗续书说提出了一些值得认真对待的质疑。只有允许争鸣、在多种观点中辩证互动,才可能形成红学发展的健康局面。

《红楼梦》的作者是谁,一直争论很多。我个人觉得不能用现代知识产权的观念去看待古代作品,中国古典小说由多代作者逐步加工成书是常见的创作过程,《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都是这样创作完成的。《红楼梦》开篇关于创作过程的交代提到多人,这应该是曹雪芹真实的自述,《红楼梦》中出现了多种方言,也出现了不同时代历史的痕迹,这些证据说明《红楼梦》更可能是多代作者逐步加工成书的,曹雪芹是最后负责完成全书的写定作者。但是我们不能用现代的知识产权观念,去赋予曹雪芹一个著作权,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著作权,也没有这个观念,曹雪芹也死去几百年了,《红楼梦》已经进入公共文学遗产的领域。这部书这样流传到今天,如果说法律上曹雪芹还有什么权益应该保护,那就是他的精神权益,他的人格和荣誉还应得到适度的尊重,但这种权益的保护也是不具有诉讼可能性的。

有很多证据表明《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是在乾隆年间成书的。它最初的读者群体是乾隆朝的旗人贵族,它描写了旗人的风俗和生活,另外,台湾学者黄一农考证乾隆年间才有首例准嫔妃出宫省亲。我个人发现,《红楼梦》描写了雍正朝关于戏剧的法律制度,而且《红楼梦》很多细节的删改都是在避开乾隆朝文字狱的禁忌,《红楼梦》从来不提《桃花扇》,也是乾隆朝的法律制度造成的。

《红楼梦》中的故事和曹家的事迹很多对不上,所以《红楼梦》不太可能是曹氏自传,曹雪芹写这书利用了自己家族的一些素材,也利用了同时代的很多其他素材,包括明珠家事。但他对素材作了天才加工,超越了自己的经历和阶级局限。很多人都从《红楼梦》中找到了共鸣,觉得这写的是某家人的事情,但是它不是只属于某个人的故事,它概括了一个动荡的时代中国社会精英共同的命运,这才是它的伟大之处。

其实,近代中国最早专门研究《红楼梦》的国学大师王国维先生早就指出过这一点:

自我朝考证之学盛行,而读小说者,亦以考证之眼读之,于是评《红楼梦》者,纷然索此书之主人公之为谁,此又甚不可解者也。夫美术之所写者,非个人之性质,而人类全体之性质也。惟美术之特质,贵具体而不贵抽象。于是举人类全体之性质,置诸个人之名字之下……善于观物者能就个人之事实,而发见人类全体之性质。今对人类之全体,而必规规焉求个人以实之,人之知力相越,岂不远哉!

责任编辑:应无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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