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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北纬网-雅安日报 今年5月3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新修订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议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早于1996年6月18日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纬网-雅安日报


  今年5月3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新修订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议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早于1996年6月18日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是我国为数不多的早于《防震减灾法》出台的防震减灾地方法规之一,后经依据1997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后,于199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包含了哪些具体内容,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有什么联系?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又有哪些是值得注意的方面?日前,记者就这些内容采访了市防震减灾局相关负责人。

  关键词一 四个纳入

  《条例》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并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及抗震救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要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教育、民政、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农业等部门也要编制相关规划,规划中应当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灾要求。

  为确保《条例》落实,切实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信息的;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关键词二 监测预报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地震监测预报是基础。为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有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水平的责任。这些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建立完善空间观测系统;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建立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只有有了全面而准确的监测和预报,才能及时对危险区域的人们发出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市防震减灾局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条例》规定,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都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且需在开始蓄水前1年投入运行。

  建设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同样需要在工程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

  与此同时,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者等于0.15g)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特大桥梁;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0.15g分区)、8度(0.20g、0.30g分区)、9度(0.40g分区)地区,高度分别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筑等还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以上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该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或者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的意见,且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在《条例》实施之日起就应当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未按要求建设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防震减灾、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如要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所需费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必需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也应当征求意见。

  此外,《条例》还对地震预报的发布进行了规定。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而发生地震谣言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关键词三 宣传演练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明确防震减灾工作人员,并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则应当组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关键词四 抗震设防

  根据《条例》规定,地震灾害预防,应当坚持工程性预防为主,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够有效的避免地震灾害造成的房屋垮塌、损毁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各种危害。为此,《条例》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则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还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要求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此外,《条例》还特地对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乡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都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管理,会同财政、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关键词五 应急准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并依托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鼓励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划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违反此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涉及核工程、高速铁路、地铁、供电、供气、储油等重要工程设施的,都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安全自动处置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则应当建立具备震情监视、灾情速报、信息传递、辅助决策、数据处理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由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重大活动预案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将预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则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演练。

  关键词六 抢险救援

  地震灾害可以预防,但是却不能阻止。一旦地震灾害发生了,我们又应当如何应急救援呢?《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遵从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市防震减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规定,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这个时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就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该负责人说,这些应急措施包含了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开展临震应急宣传;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了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外,还应当公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动态信息;组织公民参加抗震救灾;情况紧急时,还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

  “在地震灾情的报告上,地震灾区、波及区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收集、汇总地震灾情,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必要时还可以越级上报。但是绝对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该负责人说。

  同时,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工作。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灾区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关键词七 过渡安置

  地震发生后,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最受老百姓的关注。因此,《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区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市防震减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基本农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同时,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辅导,整治环境卫生,而公安机关则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了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外,还应当优先恢复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的功能,为恢复灾区人员生活和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关键词八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尊重自然、遵循规律、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做到恢复功能与发展提高相结合,自力更生与多方参与、对口支援相结合。”市防震减灾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条例》规定,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并且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同步、全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同时,对灾后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

  该负责人还表示,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应该是备受关注的。该款规定:对于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原来,该条款的出台是有现实的针对性的。今年,我省个别地方没有征得捐建方的同意,就擅自将捐建工程拆迁。“对于这样的现象,《条例》将其纳入了法制轨道,这样也能有效地杜绝这种现象再次发生。”该负责人说,只有管理好、保护好、使用好各方为我们捐建、援建的项目,才是对捐建、援建方最大的感激和回报。

  对于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条例》规定,将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