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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招生结果须公布"有法可依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9
摘要:新疆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招生结果须公布"有法可依 2008-5-29 新疆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招生结果须公布"有法可依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28日电 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 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

 




新疆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招生结果须公布"有法可依

  2008-5-29


新疆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招生结果须公布"有法可依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28日电 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 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每一学年的招生结果须向社会公示”等重要内容被作为法律条文写入了其中。

  据介绍,这是自198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后20年来的首次修订。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吐尔逊·伊不拉音介绍,修订草案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公平性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从立法角度主要解决了教育均衡发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收费限制,双语教学等重要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新疆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不得分设重点班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在校内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者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

  一律免交学杂费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强迫学生转学受罚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或教师如有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退学;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

  工作时间不得兼职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或者教师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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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