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与律师首签证据开示协议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9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与律师首签证据开示协议书 2008-6-2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与律师首签证据开示协议书 检控官“独家证据”不再独家 法制网温州6月1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张晓慧 今天是新律师法实施第一天,上午,吴建金律师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与律师首签证据开示协议书

  2008-6-2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与律师首签证据开示协议书
 
检控官“独家证据”不再独家  


  法制网温州6月1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张晓慧 今天是新律师法实施第一天,上午,吴建金律师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签订了《证据开示协议书》,成为第一位与龙湾检察院签订该协议的律师。

  2007年10月28日新律师法修订通过后,龙湾区检察院及时转变思想观念,深入调查研究,从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于2008年5月28日制订了《证据开示规则》。

  制订这一规则的目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律师依法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加强协助,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使新律师法第34条、第35条有关律师的查阅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以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

  该院公诉科负责人介绍,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与每位个案律师签订证据开示协议书后,在法庭开庭之前,控辩双方在证据开示过程之中可就案件事实和证据相互交换公诉意见和辩护人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与律师的交流途径,为控辩双方开通了证据交流平台。

  规则规定适用范围为“按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但六类案件除外:按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但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管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串供可能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证据开示的;凡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以及其开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其他不宜开示证据的。

  规则还具体规定了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程序及证据种类。吴建金律师在看完该规则后,认为规则内容详尽可行,可操作性强,将法律的规定化为实际的行动,有效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也避免了今后在法庭上出现不必要的争论,提高了诉讼效率,所以愉快地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