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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通过组合拳严防企业假破产、真逃债(2)

来源:央广网 作者:黄琴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7
摘要:第四 是假破产、真逃债。当前,的确有很多民营企业是僵尸企业,应当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但也有一些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故意自我包装成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大摇大摆地逃废债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

  第四是假破产、真逃债。当前,的确有很多民营企业是僵尸企业,应当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但也有一些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故意自我包装成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大摇大摆地逃废债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待遇原则,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很多债权并不能获得全额受偿。

  第五是其他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采取“三十六计”的手段,像天女散花、金蝉脱壳、瞒天过海,都是老赖常用的伎俩。

  针对这种花样翻新的逃废债务的老赖现象应该采取的对策,我提出四条建议。

  一是就民事纠纷案件而言,银行债权人应当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行使相应的诉权。遇到信誉严重贬损的企业,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另外,对正在发生的贷款往来活动,银行应当主动停止贷款,停止结算。此外,在打官司之前,银行应当激活诉前保全措施,如果等提起诉讼后再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就会打草惊蛇,此时老赖们早就得到消息了。同时,即便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也应当千方百计找到老赖们雪藏的财产。

  二是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对于金融诈骗行为,特别是贷款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侦查,检查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对银行债权的执行力度,一定要挫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阴谋。我认为,即使是对老赖代别人持有的财产,只要该财产在其名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果的确有隐名的财产持有人,隐名持有人应当状告老赖没有看管好自己的财产。桥归桥,路归路,一定要保证交易安全,才能把法院的执行工作推向前进。

  四是进一步完善信用制裁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失信的力度。不仅是主债务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必要的刑事责任,担保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另外,对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和老赖们一样纳入失信名单之列,纳入“黑名单”使其意识到自己失信行为的后果,倒逼中介行业和企业界都能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才能打造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良性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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