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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养5年“弃婴”竟是前夫私生女 获赔4万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结婚十六载,林红与丈夫张伟共育有两个女儿,但其中一个孩子并非林红亲生,而是多年前由“好心”的婆婆抱回家劝她收养。五年来,林红一直将这个收养的孩子视为己出,还被迫放弃了自己生育二孩的愿望。 但林红万万没有想到,这个收养的孩子竟是丈夫出轨与女

结婚十六载,林红与丈夫张伟共育有两个女儿,但其中一个孩子并非林红亲生,而是多年前由“好心”的婆婆抱回家劝她收养。五年来,林红一直将这个收养的孩子视为己出,还被迫放弃了自己生育二孩的愿望。

但林红万万没有想到,这个收养的孩子竟是丈夫出轨与女同事所生。更令人心寒的是,张伟非但不知悔改还与林红离婚,并迅速与女同事结婚。获知真相后,林红将张伟告上了法院,索赔15万元损失。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张伟应向林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抚养费1.71万元。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安仪

婆婆抱回劝其收养 离婚后发现养女身世

1997年,在广州打工的湖南妹子林红(化名,以下人名皆使用化名)与老乡张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下了女儿童童,一家三口原本过着平淡幸福的生活。不料,在2008年期间,婆婆突然从外面带来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女婴。

据林红回忆,当时婆婆称这个婴儿是一名不认识的未婚女子生下的,但该名女子拒绝抚养孩子,婆婆知道这件事后看孩子没人要非常可怜,希望林红与张伟把这个可怜的孩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女儿来抚养。起初,林红反对这样做,因为她一直想再生个孩子,但丈夫张伟和婆婆都觉得女婴很可怜,两人极力劝说林红,提出可先收养了孩子,以后再商议二孩的计划。无奈之下,林红只好答应收养了这名女婴。

此后多年,林红一直把这个收养的孩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女儿对待,为她取名张蓉,抚养她一天天长大,也为此暂时搁置了自己的二孩计划。

2011年,眼看两个孩子都慢慢长大了,林红准备生第二胎,她还特意提前办好了准生证,但却发现丈夫张伟居然瞒着她拿准生证为张蓉上了户口,导致她无法生育二孩。而且,丈夫在上户口的同时,还把张蓉的名字更改为张玲,林红为此多次要求丈夫将名字改回来,但张伟并不予理睬。

这时候,林红隐约感觉到,张伟一家大小事都不与她商量,根本没有把她当家里人看待,也不尊重她,而且张伟愈发无理取闹,经常挑起矛盾和她吵架,让夫妻两人很难过下去。最终,林红和张伟在2013年协议离婚,结束了16年的夫妻关系。离婚后,张伟又迅速再婚了,与同样刚刚离异的女同事阿艳重组家庭。

然而,事情还没结束。就在不久前,林红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竟然发现一个令她至今难以接受的秘密。

原来,当初收养的女婴并非遭陌生人抛弃,孩子的亲生父母就是张伟和阿艳,林红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辛苦养育五年的孩子竟然是丈夫的私生女”,而且当初张伟上户口时帮孩子改的名字就是阿艳取的。

前妻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

回忆过去,审视自己破碎的家庭,林红认为,张伟及阿艳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张伟不忠于婚姻,在结婚期间出轨并生下孩子。更为恶劣的是,张伟还伙同其家人欺骗林红抚养张玲长达5年之久,林红用于张玲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超过10万元。

当初离婚时,林红考虑到给自己的亲生女儿童童一个保障,便答应把所有房产都分割给张伟,而张伟需承诺将来房子归童童所有。但张伟的所作所为,让林红认识到这根本不可能。张伟严重伤害了林红,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林红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法庭,以求公道。林红要求法院判决张伟支付赔偿金10万元,并支付她照顾张玲花费的5万元抚养费。

面对控诉,张伟一开始反驳称,张玲并非他出轨与他人所生的孩子。但在本案庭审期间,张伟却又改口承认张玲是他在2008年9月与别人生下的孩子,但张伟强调在和林红结婚期间,绝对没有与他人同居生活,两人当初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所以他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金。张伟还认为,张玲是他和林红协商收养并入户的合法养女,根据《婚姻法》规定,林红对张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基于此,林红为张玲支付的抚养费是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

此外,张伟还认为林红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规定,主张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1年内提出,但林红在离婚3年后才提出,这明显超过法定时效。

法院:判前夫赔偿4万余元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和林红结婚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张玲,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张伟对林红隐瞒该事实,导致林红误对张玲进行了抚养。依常情常理而言,假如林红明知该事实,则她不可能会自愿收养张玲。张伟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林红的人格权,使她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使她遭受了抚养费损失。故此,张伟应对林红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依据《婚姻法》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伟在与林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有一女,产生矛盾,导致离婚,为此应当支持林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赔偿数额方面,经法院酌定,结合张伟的过错、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赔偿3万元;抚养费按300元/月计算共计17100元。

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林红于今年才得知张玲是张伟与他人所生,即林红于此时才确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法院判决张伟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抚养费1.71万元。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