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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400余家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4
摘要:一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较高的软硬件条件要求,符合条件并经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才能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另外,进入名单库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每年还要接受评审委员

  一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较高的软硬件条件要求,符合条件并经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才能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另外,进入名单库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每年还要接受评审委员会对其网络司法拍卖业务合规性的评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将被从名单库中除名。

  二是专门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维持拍卖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安全,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等。

  三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的,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其平台应当为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设置系统操作功能及管理权限,并具备拍卖数据自动化统计功能,确保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发布、管理、统计和监督司法拍卖活动。

  四是明确相关人员竞买规则,即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该三类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五是引入当事人监督。对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法制日报》记者: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与传统拍卖方式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可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效率?

  孟祥:传统拍卖方式下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设置了二到三次拍卖程序,部分竞买主体在拍卖现场先行观望,不出价或出低价,希望流拍降价后以更低价位竞买。因此,动产可能需经两次、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才能成交,往往财产处置周期长,成交价值不高。而网络司法拍卖因其独有的信息覆盖范围广、潜在竞买人海量等优势,实践中一次成交率远远超过传统拍卖。

  为进一步提高网络化财产处置效率,司法解释设计了一系列组合规则,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于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流拍后才再次拍卖。

  一是修改起拍价规则,将保留价直接定为起拍价,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以此吸引更多潜在竞买人参与竞买,即便一人以起拍价出价即可成交。

  二是规定全部拍卖均需交纳保证金及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降低买受人悔拍的可能性,提高实际成交率。

  三是延长第一次拍卖公告期,动产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少于三十日,向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竞买人充分展示并给予有意竞买人一定的准备周期,以便更多人参与竞买,提高一拍成交率。

  四是确保充分竞价,网络司法拍卖可以摆脱传统拍卖中时间和空间条件的限制,本司法解释规定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期间可以随时参拍,方便竞买人充分参与竞拍,有助于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

  五是缩短整体拍卖周期,因拍卖前已经充分公告,网络拍卖也无需现场拍卖中准备场地等工作,因此,司法解释要求流拍后应在三十日内再次拍卖,再次拍卖公告期缩短,动产应提前七日公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应提前十五日公告。以不动产为例,如果按过去规定的进行三次拍卖,则整个周期需要一百三十五天,而按网拍规则一共只需六十天。可见,整体拍卖周期大幅缩短。

  这一系列组合规则均以保证网络拍卖成交率为目标,将进一步提高一拍成交率,提升执行财产处置的效率。

  《法制日报》记者:网络司法拍卖属于非现场拍卖,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

  孟祥:作为司法拍卖的一种,网络司法拍卖当然也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司法解释着重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确定优先购买权人的资格。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并获得优先竞买代码和参拍密码,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对于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人民法院在确认其顺序之后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充分、有序地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明确了优先购买权人的竞价规则。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时可以作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出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由其竞得拍卖财产。不同顺序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网络平台系统会自动根据优先竞买代码对其进行排序,确认拍得人。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系统自动确认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极大的提高了过去关于询价及确认的效率,体现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优越性。

  《法制日报》记者:面对网络市场中难以追责的情况,网络司法拍卖中,参与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该如何救济?

  孟祥:网络空间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性,决定了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主体庞杂、违约成本较低、责任形态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健康运行,司法解释对于损害参与人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救济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参与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可以分不同情况寻求救济:

  一是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请求撤销拍卖的情形,既包括了以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恶意串通、违法竞买人参加、限制竞买等情形,也包括了网络司法拍卖中特有的情形:如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导致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又如因为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等。

  二是可以提出一般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另外,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如被驳回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三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在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法制网北京8月3日电

全国1400余家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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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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