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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完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3
摘要: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今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

  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今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及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遇到了司法理念滞后,不能适应现代法治理念;审查主体不明确,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实现五大转变,才能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扎实展开。

  传统司法理念向现代法治理念转变

  传统司法理念就是,“一捕了之,一押到底”“重实体,轻程序”“重刑罚打击,忽视人权保障”。而“关押”就是“法律惩罚”“不关押”就是“放纵犯罪”的理念,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

  我们必须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彻底转变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充分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意义,要认识到它不仅是法律监督,也是诉讼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保证人权的一项重要职责。还要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理念,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理念,增强开展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要强化业务指导,提高检察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力;加强此项业务宣传工作,扩大社会知情面;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率。

  分段审查向统一审查的转变

  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分段审查不利于此项工作开展,导致许多问题,为了扭转这一局面,《规定》第三条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从而正式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项重要职能加以明确,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实践证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法定职责,本身具有诉讼监督性质,而逮捕羁押具有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职能性质,两者在检察机关内部,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应相对分离。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执行活动和羁押期限负有全程监督职能,是全程监督唯一一个部门。对在押人员询问,捕后案情信息变化,看守所执行信息联网等方面都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加有利于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依申请审查向依职权审查的转变

  《规定》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这是依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据。”《规定》第十一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规定》第二十七条还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看守所建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依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办理。”依照上述三条的规定,归纳起来共分为两类,一类是依申请审查,另一类是依职权审查。

  首先,要落实“告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明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自身的法定权利。其次,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沟通顺畅,主动配合,形成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整体合力。

  书面审查向重点调查核实转变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情况;其他方式。”上述七种情形中,前五项分别是一个“审查”四个“听取”;只有第六项是调查核实,而且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调查权限和范围过窄。因此,建议扩大调查核实范围,凡是逮捕后证据出现变化并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将调查核实范围逐一列举出来,以保障审查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疲于应付向主动作为转变

  一要充分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重要性,要站在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推动检察业务科学发展、强化法律监督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配齐配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力量,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配强力量、提高规格、增加经费,彻底扭转人员老化、办案能力弱化、经费保障不足现象。三要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纪律,防止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被滥用,将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四要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应对困难和问题。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完善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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