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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管理制度(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程序管理主要体现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关于审前会议的规定、第26条关于发现程序的规定和第37条对滥用发现程序制裁的规定。第16条第1项非常明确地规定审前会议的目的就是加速处理诉讼,减少不必要的审前

  程序管理主要体现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关于审前会议的规定、第26条关于发现程序的规定和第37条对滥用发现程序制裁的规定。第16条第1项非常明确地规定审前会议的目的就是加速处理诉讼,减少不必要的审前活动,及早建立连续控制诉讼的管理体制,以免因缺乏管理而拖延诉讼。第2项更具体地规定法官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日程安排命令规定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和修改诉答文书的期限、提出申请期限和完成发现程序的期限,以期管理和控制诉讼程序的进行。如果发现程序变成完全负担性或压制性的程序,则法官会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第3项发布一个保护命令,命令不得进行该项发现程序或依据特定条件进行发现程序。法院也会命令通过某一方法进行发现程序,而不以寻求发现程序的当事人所选定的方法进行发现程序,或者命令对特定的事项加以限制,或命令将保密信息密封或仅以指定方式披露。法官程序管理的另一个体现,是为了防止滥用发现程序,保证发现程序的顺利进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法官可采取包括宣布当事人蔑视法庭罪在内的各种严厉的制裁措施。

  证据管理是指法院和法官对证据的发现和运用进行监督和控制。如限定出示证据的次数和允许发现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出示证据,则不允许将来出示的证人证言或信息在开庭审理、听审或申请中当作证据使用,除非这种不作为是无害的。在美国,管理和主导证据是法院和法官的一项重要权力。法官可确定提供证据的事项,裁决所要求证据的性质,以及确定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方式。如果法官认为采纳的证据与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即程序经济和程序公正不相称,则可使用自由裁量权限制证据使用,拒绝采纳证据或排除证据。另外,法官享有限制专家证据的权力,从而确立并加强了法官对专家证人的选任权和控制权。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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