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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起草中 将保障公民知情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 姜洁)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政
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记者 姜洁)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与之相对的保密制度的理念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重点强调保密,倾向于不公开,进入新世纪后,党中央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务公开要从程序和观念以及制度上处理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通过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公开义务,在保证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守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表示,大量政府信息从保密到公开,必须要有制度保证,来调整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一方面是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进程,并按照要求,建立起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制度以及信息公开目录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另一方面要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公开义务。

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这样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对个人信息权的尊重。”秦海说,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公开为辅”,一般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处理问题,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起草中的《条例》规定,对于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首先应当给予公开豁免。“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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