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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典当纠纷中“绝当三规则”(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绝当发生后,“当事人是否违约”成为典当行与当户争执的焦点问题,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违约形态包括实际违约和逾期违约两种。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逾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绝当发生后,“当事人是否违约”成为典当行与当户争执的焦点问题,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违约形态包括实际违约和逾期违约两种。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逾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而在典当纠纷中,绝当后在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应明确两个认定规则。

  一是绝当后不赎当不构成违约责任。绝当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合同关系结束,当户(常称出当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并从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出当人也有权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并扣除相关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因此,绝当后典当行请求收取违约金,违背了设置典当合同制度的本意。这也表明绝当后出当人不赎当,不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构成违约责任。

  二是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主要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还包括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的规定,违反附随义务同样构成违约责任。在典当行依法对当物进行处理时,出当人如果不配合典当行处理当物,拒绝予以协助,甚至制造相关障碍,那么此时出当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者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典当行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参考文献:

  〔1〕赵静:《绝当后当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载《人民司法》 2012第3期.

  〔2〕李倩茹:《论典当合同中的绝当及违约责任》,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5期.

  〔3〕韩文卓:《典当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浅析》,载《山东审判》2012年第2期.

  〔4〕黄金波:《浅论典当有关法律问题》,载中国法院网,,2016年10月16 日访问.

  〔5〕易晖 彭仁:《夫妻以房典当“绝当”无力偿还被告上法庭》,载华声在线衡阳站,?tid-131213-cid-242.html,2016年10月16日访问.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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