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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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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四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在偷羊的前一天夜里,我们三个开着胡某某的面包车去了清丰盐店那一家,胡某某开车,到那11点左右,我们把车停到大街上,我和辛某甲下车去了那一家,那家大门没锁,我一推大门开着了,狗跑出来

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在偷羊的前一天夜里,我们三个开着胡某某的面包车去了清丰盐店那一家,胡某某开车,到那11点左右,我们把车停到大街上,我和辛某甲下车去了那一家,那家大门没锁,我一推大门开着了,狗跑出来了,它认识我,就直接跟我上车了,然后我们就回家了。我把狗以1700元卖给徐镇四厂一个叫“普的”的人,后我给辛某甲、胡某某每人500元,剩下的二百我们吃饭了。

2、被告人辛某甲供述,我和赵某甲、“三妮儿”是在偷羊那天前偷的狗,“三妮儿”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赵某甲去了清丰,具体什么地方我不清楚,到那以后赵某甲翻墙进入,我在地里看人,“三妮儿”在车上等着,赵某甲进去后牵着狗从大门出来,后我们开车各自就回家,赵某甲把狗牵到他家。停了大概两天,赵某甲说将狗卖了1500元钱,分给我和三妮儿各500元钱。赵某甲把狗卖给谁不知道。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我们三个偷羊之前十几天的一天傍晚,彪的给我打电话,说弄只狗吃狗肉。我们三个就在汤庄村转了一圈,没找到下手的狗。彪的说以前卖给清丰一家一只狗,他知道那家位置。我就开车带着他俩去了清丰盐店村,我把他们两个放到村里,我就去盐店村后面大路等他俩。当时大概凌晨0点多,他俩牵着狗就出来了。把狗装到我车后面就回汤庄了,后来彪得把狗卖了应该是1700元,给我和二峰每人500元。他请我俩吃了饭就回家了。

4、被害人董某某陈述,我家2014年9月10日晚上被盗一只莱州红公狗,当时没报案,我在濮阳莱州红交流群和濮阳县胡状镇汤庄村的赵某甲认识了。我表哥当时想要一只莱州红狗,正好当时赵某甲手里有,最后以900元成交。表哥没有地方养狗,这只狗就一直养在我家。过了20天左右,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配狗,就去我家了。2014年9月10日晚,我将狗放在院子里,没拴。一夜没听到动静,到了天明5点来钟,我起床发现这只莱州红狗被盗了。我怀疑我的狗被盗是赵某甲干的,外面的人除了赵某甲,没有人去过我家见过我的狗,狗被盗时也没叫唤,应该是熟悉的人干的。

5、证人马某某证言,大概一个多月前一天中午,我给赵某甲打电话,让他帮我找只莱州红的公狗配种。他说有只公狗卖给你算了。后以1700元的价格从他那买了只莱州红品种公狗。狗的来路我不知道也没问,他也没说,这只狗市场价格就是我买的价格。这只狗死了将近20天了,吃了我的病死猪肉就死了。

6、证人井某某证言,马某某是我丈夫,他平时接送学生和喂狗。我刚从青海打工回来了,我不知道我家喂什么狗。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三、2014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辛某甲、胡某某窜至濮阳县胡状镇汤庄村赵某乙家,盗窃山羊三只,后以1700元价格卖给李某甲,经鉴定,被盗三只山羊价值2640元。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偷羊前四、五天的时候,我们三个在文留吃夜市时,我说俺村赵某乙家有几只羊,我们去偷了吧,他们两个都同意。2014年9月11日左右的一个夜里,我和胡某某、辛某甲一块儿开车到了俺村,“三妮儿”叫我在赵某乙家东边墙头那看人,他说他把墙扒个洞就行了,我看见运峰从赵某乙家往外拉羊我就跑过去了。后在装羊时一只羊顺着胡同跑了,“三妮儿”就往南去追羊,我开车拉着运峰就顺着胡同往南撵,运峰在副驾驶上坐着,刚走到赵某乙家大门口,我看见赵某乙拿着铁锨从家里出来了,我怕碰住他就踩了一下刹车,他用铁锨朝面包车右侧门往后一点那里拍了一下,我就加着油门往前跑了。在赵某乙家偷了三只山羊。三只都是母山羊,大母山羊,白色有点黄毛,80斤左右,有羊角,另外两只小母山羊都是紫头白身,每只有40斤左右,都有角,比较小。三只山羊市场价值2200元左右。当夜就把山羊卖给文留东刘肖占村一个男的,卖了1700元,他当时给我了1000元,说剩下700元改天给我送过去,他自己把羊牵走了,然后我就去梁庄集上了,见面后我给他们说了先给了1000元,剩下的改天给,我把那1000元给了运峰了,他当时就给了三妮500元,那时候已经有三点多了。用的胡某某的车,后来多给他了200元。收羊的男的知道是我们偷的羊,我给他说了。

2、被告人辛某甲供述,大概半个月前,某日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村里有羊好偷,让我和他一起偷羊。偷羊那天晚上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一起去偷羊,我让他来家里接的我,后来我们在赵某甲家养羊场门口跟三妮见面。大概凌晨1点左右,我们开车去了汤庄村一家,车停在那家堂屋后边的街上,赵某甲在车头东边看着人,我和三妮儿开始拆砖,那家的羊在两个堂屋中间夹道里拴着,从墙的上方往下拆了有40公分,我进去把两个大羊的缰绳解开递给“三妮儿”,“三妮儿”将大羊抱到车上,两只小羊没有拴跟着大羊跑出去,我抱着一个小羊放到车里,另外一只羊往南跑了,三妮儿就去撵那只小羊,赵某甲就开车往南跑了,准备找三妮儿,当时我在副驾驶座坐着,那家的大门正好朝东,赵某甲猛一刹车,我看见出来一个人拿着手电筒照哩,赵某甲开车就跑,我就听见“砰”的一声,也不知道用什么砸了车一下,赵某甲开车就往公路上跑了。之后联系上三妮,三妮儿开车,赵某甲联系买家,我也不知道去了什么地方,开始联系了一个买家人家没有买,买家又给找了个买家,人家也没有买,赵某甲联系一个人,到梁庄后赵某甲让我和“三妮儿”下车等着,赵某甲开车去卖羊,卖了1700元,当时买羊的给了1000元,赵某甲给我和”“三妮儿”500元,后来买羊的把剩余的700元给了,赵某甲给“三妮儿”200元当车费。偷的这三只羊,两只大羊有七、八十斤,一只小羊有四十斤左右,都是白色的羊。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大概有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我和“二峰”、“彪得”准备去文留吃饭,在路上,“彪得”提出他村里有一窝羊,偷了吧。过了约十几天的一天凌晨0点左右,我和“二峰”步行去了那家,“彪得”开车。到了那家我和“二峰”就慢慢的掀那家后墙上的砖掀了豁口,“彪得”把车停在旁边,在附近看住人。不一会“二峰”就牵着两只羊出来,后面还跟着两个小羊,我抱了一只羊弄上车,另一只我也想弄上车,结果那只小羊往南跑了,我去追时见我的车以很快的速度往东走了。我一看追不上车了,我就钻进玉米地直接去了孟英村。之后我们三个在那碰了头。他们两个说,差一点没有跑出来,本家人出来了。我说:“四周都是摄像头,抓紧把羊处理了吧。”“彪得”联系的买家。天快明时,“彪得”回来了,说卖了1700元,只拿回了1000元,那家就仅有1000元的现钱,剩余700第二天再给。我和“二峰”一致认为,“彪得”认识卖羊的人,这1000元现金我和“二峰”平分,让“彪得”要剩余的钱。说好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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