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贪污受贿特别巨大 新疆两名厅官一审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3
摘要:贪污受贿特别巨大 新疆两名厅官一审获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莫涓受贿、贪污案和自治区扶贫办原党组书记、主任赵国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正厅级官员一审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莫涓利用其担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及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387万余元。此外,被告人莫涓利用担任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以公务开支为名,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支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且数额特别巨大。莫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公务开支为名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先后多次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且具有索贿情节,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莫涓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组织上尚不掌握的大部分收受贿赂犯罪事实和全部贪污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并能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莫涓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赵国明利用其担任自治区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认定扶贫龙头企业、发放扶贫贷款贴息、承包土地、介绍工程、工作调动及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款项1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国明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单位不掌握的26起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同时,赵国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赵国明已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及缴纳全部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国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万元。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