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山东农民抗拆致两死案重审宣判:由死刑改死缓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11
摘要:山东农民抗拆致两死案重审宣判:由死刑改死缓
  8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农民丁汉忠抗拆致死案” 重审宣判,法院以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丁汉忠限制减刑。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丁汉忠的家属表示丁汉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上诉。

  农民抗拆致两人死亡

  今年56岁的丁汉忠是山东潍坊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农民,其居住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后丁汉忠及其母的房屋被划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但是因为拆迁补偿没有谈妥,丁汉忠并不同意对房屋进行拆除,丁家也迟迟没有搬迁。

  2013年9月25日,丁家山村村委相关人员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房屋进行拆除。当日15时许,当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进行阻拦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

  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并阻止丁超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一把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并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于同日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被判死刑 后发回重审

  2014年7月,潍坊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潍坊中院认为,丁汉忠因房屋拆迁纠纷持镰刀行凶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潍坊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丁汉忠死刑。

  丁汉忠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在丁汉忠上诉近一年后,山东省高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2016年5月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的庭审中,丁汉忠辩解称,被害人纠集多人非法拆除房屋,对其进行殴打,他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头部受伤的情况下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其辩护律师称,涉案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及拆迁违法,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及故意毁坏财物,丁汉忠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潍坊中院在判决书中称,相关书证证实丁家山村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人员的行为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的嫌疑。丁汉忠和黄中太发生语言冲突时,丁汉忠持镰刀砍击黄中太,黄中太失去反抗能力后继续加害黄中太,此时刘文持铁锨阻止手持凶器的丁汉忠并把丁汉忠头部打伤,黄国厚等施工人员阻止丁汉忠继续行凶时,丁汉忠又持另一把镰刀砍击赤手的黄国厚身体要害部位。潍坊中院根据证人证言及丁汉忠的供述认定,丁汉忠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家属称属正当防卫 将再次上诉

  潍坊中院认为,被告人丁汉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汉忠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施工人员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对被告人丁汉忠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

  潍坊中院因此判处丁汉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丁汉忠的女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坚持认为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将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